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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期工作动态)

发布时间:2004-09-27 16:21 来源:安监局

按:今年8月,咸阳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政发[2004]49号)。《实施意见》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对市政府领导同志、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落实。现将其中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内容摘要印发,供参考。

咸阳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责任


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
3、审定全市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4、按国家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相关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保证其工作条件及经费适应全市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5、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汇报,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问题及时做出决策。
6、组织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各县市区、各部门行政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将重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抢救或给予必要的支援。
8、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9、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市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分管安全副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具体负责领导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市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电力安全、工矿商贸交通企业生产安全。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
3、具体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并定期召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各县市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布置、检查、总结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
4、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全市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检查各县市区、各工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情况。
5、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受市长委托,主持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6、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政府主要领导人。
7、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
8、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全市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9、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其他分管副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点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为:分管公安系统的副市长负责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公众聚集场所大型活动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分管建设系统的副市长负责城市燃气安全,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建筑企业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分管教育系统的副市长负责学生及校园安全。分管卫生系统的副市长负责食品安全,有毒有害物品及麻醉、精神药品、高压氧舱安全。分管农业系统的副市长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农药、鼠药安全。分管水利系统的副市长负责防汛安全,病险水库安全。分管林业系统的副市长负责森林防火安全。分管气象系统的副市长负责防雷电安全。分管文化系统的副市长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安全。分管旅游系统的副市长负责旅游安全。分管工商系统的副市长负责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无证无照非法生产单位的查处取缔工作。分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副市长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分管国土资源系统的副市长负责地质灾害安全,协助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安全管理。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组织做好分管工作。
3、组织所分管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督促制定各类规章制度及其它相关规定。
4、督促分管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坚持定期布置、检查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组织并参加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7、对分管的工作范围所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整改治理工作。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按照市政府工作程序及时纠正分管工作范围出现的安全生产有关的失职和违法违纪情况。
9、根据全市安全生产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予以落实。(根据咸政发[2004]49号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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