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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途客车周至“11.2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12-28 10:13 来源:省安监局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

2004年11月27日凌晨4时30分,由四川省通江县驶往上海的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牌号为川Y-69999宇通牌大客车,实载72人(核载51人),途经我省108国道周城段41km+300m下坡左转弯处, 侧滑翻车坠入黑河河床上,造成26人死亡、17人重伤、29人轻伤、客车严重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极为重视,先后做了重要指示。由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省政府“11.2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提交的《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途客车周至“11.2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代省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至“11.2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肇事驾驶员李波驾车超员载客,客车核载51人,实载72人(其中8名儿童),在山区三级道路连续下坡、转弯、结冰路段超速行驶,客车行驶速度经鉴定为每小时60公里,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驾驶员李波对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事故的管理原因是:

1、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江汽车客运站管理工作存在漏洞,肇事车在26日9时30分提前办理出站手续,实际出站时间为中午12时,出站时已经超员。

2、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安全管理教育不够,肇事驾驶员违规超员载客,逃避检查,超速行驶,造成事故。

3、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将肇事客车营运线路由“通江至常州”变更为“通江至上海”,违规短线长运。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对客车严重超员、驾驶员管理教育、客车短线长运等问题承担管理责任。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

1、由省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11.2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肇事驾驶员李波的刑事责任。

2、建议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对“11.2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的客车严重超员、驾驶员管理教育、客车短线长运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这次事故暴露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尤其是肇事车辆在我省境内夜间行驶400多公里,仅在佛坪县境内路段有交警执勤,建议省公安交警部门查找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制定山区三级公路客车夜间通行交通管制措施,建立途经我省长途客车的长效管理机制; 建议省交通部门要加强道路养护,完善防护设施,增设交通标志,继续加强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治理 ,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四川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途客车周至

“11.2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04年11月27日凌晨4时30分,由四川省通江县驶往上海的川Y-69999宇通牌大客车,载员72人,途经我省108国道周城段时,翻车坠入黑河河床上,造成26人死亡、46人受伤、客车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李建国和代省长陈德铭分别作了重要批示。巩德顺副省长带领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人员当即赶赴周至,查看事故现场,看望受伤人员,听取西安市及周至县政府关于事故情况的汇报,对伤员救治、遇难者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做了安排部署。次日,从外地返回西安的陈德铭代省长也赶到周至,检查伤员救治工作,听取事故全面汇报,要求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尽一切努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西安市委、市政府领导对“11.27”事故也极为重视,省委副书记、西安市委书记袁纯清、市长孙清云要求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常务副市长陈宝根、市政法委书记董军、副市长信长星和朱智生在事发后迅速赶到周至县,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派出以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何成炳为组长的事故工作组及巴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也陆续到达周至,协助开展伤员救治、遇难者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专员杨国顺和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局刘守信处长一行也赶赴周至,指导协调伤员救治、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以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姚炬为组长,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参加的省政府事故调查组。从11月27日到12月2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04年11月26日中午12时30分,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牌号为川Y-69999宇通牌大客车,实载72人(核载51人),由四川省通江县驶往上海。27日凌晨4时30分,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省周至县境内108国道周城段41km+300m下坡左转弯处时,驾驶员李波发现路面部分结冰,向左急打方向并采取制动措施,由于严重超载,车速过快(经鉴定客车行驶速度为60公里/小时),客车侧滑驶出路面,坠入道路右侧7.5米深的河床中,造成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数名轻伤乘客先后爬出车厢,上公路拦车求救,约30分钟后,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同向行驶的另一大客车被拦住,该车驾驶员拦截一辆小客车前往4km外报警。5时52分和58分,周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室和县120急救中心分别接到事故报告。100余名公安干警、医疗救护人员及有关人员6时30分到达客车坠落地点后,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查明当场死亡乘客25人,另有多名危重伤员。医护人员及时对危重伤员进行现场抢救,并迅速将47名伤员送往周至县救治,其中1人在送往医院途中因伤势过重死亡。

二、伤员救治和善后情况

27日8时20分起,46名伤员分别被送至周至县三家医院救治,其中县医院收治伤员19人,中医院收治伤员13人,联合医院收治伤员14人。省、市卫生部门立即成立了医疗救治领导小组,从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和西电医院抽调6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所有伤员进行不间断巡查会诊,逐人制定救治方案,并紧急实施20例手术,其中9例大手术,同时将10名危重伤员转至省人民医院、交大二附院、唐都医院和西电医院重点医治。截止12月5日,10名受伤人员已伤愈出院,其余17名重伤人员伤情得到控制,19名轻伤人员伤情正在好转。

为妥善解决遇难者善后处理和伤亡者家属稳定工作,周至县政府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紧急医疗救护分队和公安应急分队,制定了联络协调、治安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方案,把承担伤员救治和家属接待任务的3家医院、6家宾馆的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24小时值班,防止发生意外。截至12月5日,25名遇难者已火葬,剩余1名遇难者善后正在协商中,家属情绪基本稳定。

三、事故调查情况

1、肇事车驾驶员基本情况:

肇事驾驶员李波,男,35岁,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洪江镇。驾驶证号513025691226097,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时间1995年4月28日,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04年4月28日,有效期6年;2004年10月29日由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

副驾驶员李永华,车主,男,28岁,1976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双河镇盘松南路。驾驶证号******************,准驾车型A,初次领证时间1998年6月19日,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2004年4月22日,有效期6年,由四川省达川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审验有效期至2005年4月。

2、肇事车基本情况:

肇事车为川Y-69999号宇通牌大客车,车型为ZK6118HB,发动机号G3306301060,车架号LZYTBT06030005205,核定载客51人(其中驾驶室核乘2人)。客车登记日期2004年1月,发证日期2004年1月4日,由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审验,有效期至2005年1月。

3、肇事车营运手续情况:

肇事车于2003年底挂靠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月申请办理了“通江---常州”营运手续,但实际营运线路为“通江----上海”。车主李永华与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单车经营合同》及《挂靠单位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向运输公司上缴各种费用8300元,合同于2003年12月底生效。事发前,肇事车已在“通江---上海” 客运线路营运11个月。

4、肇事车沿途载客情况:

11月26日,李永华驾驶川Y-69999宇通牌大客车,由巴中市通江县城出发,驶往上海。在上午9时30分客车出站前,已办理出站手续;12时30分客车出站时,载员64人(含1名驾驶员、8名儿童);出站后客车行驶至通江县城滨河路上乘客3人及肇事驾驶员李波,行驶至通江县泥溪乡时又上乘客4人,乘员总数达到72人。客车在四川省通江县境内行驶约100公里,当晚7时在我省镇巴县与西乡县交界处通江饭店停车吃饭,后途经城固县、洋县、佛坪县和周至县,在我省境内行驶约400公里。27日零时左右,在佛坪县境内发现路上有交警执勤,为躲避检查,驾驶员将12名乘客暂时转到其它车上,通过交警检查点后,12名乘客重新返回该车。当行驶至佛坪县龙草坪附近时,客车由李永华换为肇事驾驶员李波驾驶。

5、现场勘查基本情况:事故路段为108国道陕西西安周至段,位于秦岭山区周至县境内,为山岭重丘区三级公路。事故路段从佛坪县秦岭山顶南天门至事故发生点连续下坡,长度约48公里,事发现场距周至县城41km+300m,该处道路为南北走向,左边临山,右边临河,水泥路面,路中划有单黄实线,路面部分结冰,左转弯,弯道半径为80.35米,纵坡度2.2%,河沟垂直深度为7.5米。肇事客车轮胎在路面的刹车侧滑印长为26米,右后轮刹车起点距路右边3.6米,客车驶出路面到垂直坠落的水平距离为22.5米,客车左侧倒翻在河沟内,前轮在路边外9米,后轮在路边外10.7米。

四、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事故性质

1、事故直接原因和责任认定: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肇事驾驶员李波驾驶车辆超员载客,在连续下坡、转弯、结冰路段超速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肇事驾驶员李波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2、事故管理原因:

(1)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江汽车客运站管理工作存在漏洞,肇事车在26日9时30分提前办理出站手续,实际出站时间为中午12时,出站时已经超员。

(2)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安全管理教育不够,肇事驾驶员违规超员载客,逃避检查,超速行驶,造成事故。

(3)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将肇事客车营运线路由“通江至常州”变更为“通江至上海”,违规短线长运。

3、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11.2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事故处理意见108国道周至段“11.2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客车挂靠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72名乘员(四川籍71人,广西籍1人)全部从通江县境内上车,客车肇事时未与其他车辆发生挂擦碰撞,属单方交通事故。综合上述情况,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由我省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11.2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肇事驾驶员李波的刑事责任。

2、建议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对“11.2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的客车严重超员、驾驶员管理教育、客车短线长运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这次事故暴露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尤其是肇事车辆在我省境内夜间行驶400多公里,仅在佛坪县境内路段有交警执勤,建议公安交警部门查找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制定山区三级公路客车夜间通行交通管制措施,建立途经我省长途客车的长效管理机制。交通部门要加强道路养护,完善防护设施,增设交通标志,继续加强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治理 ,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省人民政府周至“11.27”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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