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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04120609053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04〕64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04〕64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设区市财政局、安全监管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关于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的规定,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由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转发到系统内所有企业。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我省境内所有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非煤矿山企业按上年矿产品销售收入的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矿山建设施工企业按上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20%;

(二)烟花爆竹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3%;

(三)民爆器材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2%;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

(五)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1.4%。

(六)交通运输企业按上年营运收入的1%。

第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五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六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企业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

第八条 企业按上述标准提取安全费用,需在年度终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九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局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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