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安监局对户县玉蝉乡三旗村“12.8”非法制作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作出批复
发布时间:2005-01-26 08:40
来源:省安全监管局
2004年12月8日下午3时38分,户县玉蝉乡三旗村三组一村民非法制作烟花爆竹,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西安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供销联社和户县人民政府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西安市政府“12.8”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提交的《关于户县玉蝉乡三旗村“ 12.8”非法制作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受市政府委托,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1月7日代市政府对事故作出批复:
一、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
1、宋康太非法制作烟花爆竹,在配制炸药过程中,引发爆炸,是造成此次爆炸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县、乡两级政府及三旗村村委会、县公安机关对打击非法制作烟花爆竹工作认识不到位,没有针对辖区内传统制作烟花爆竹的特点,及时制定打击非法制作烟花爆竹的方案,11月16日市、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后,乡政府没有对此工作做出相应的安排,措施不到位,打击不力,是这起爆炸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性质的认定
“12.8”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是一起非法制作烟花爆竹引起的爆炸事故。
三、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宋康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当前政府和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严厉打击的情况下,依然非法制作烟花爆竹,为逃避打击,藏匿在其妻兄金玉涛家配制炸药,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爆炸中死亡,故不再追究。
2、宋康太之妻金惠君明知其夫非法制作烟花爆竹,不制止,也不举报,对这起爆炸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金玉涛明知非法制作烟花爆竹炸药是违法行为,不但不制止不举报,还默许宋康太在自己家中配制炸药,对事故的发生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金惠君、金玉涛的刑事责任。
3、户县玉蝉乡三旗村包村干部胡晓灿、公安城关派出所分包玉蝉警区的民警杨小奇、陈小峰对今年8月该村曾出现的两名村民非法制作烟花爆竹案件,没有引起高度警觉,包村干部也没有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分管西片工作的副乡长,没有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使非法制作烟花爆竹酿成爆炸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分别对玉蝉乡三旗村包村干部胡晓灿、公安城关派出所分包玉蝉警区民警杨小奇、陈小峰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4、户县玉蝉乡分管西片(含三旗村)工作的副乡长张成祥、公安城关派出所分管玉蝉警区工作的副所长姜浩天对打击非法制作烟花爆竹工作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分别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玉蝉乡副乡长张成祥、公安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姜浩天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户县玉蝉乡乡长陈桂莲、公安城关派出所所长李亚卫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分别对玉蝉乡乡长陈桂莲、公安城关派出所所长李亚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其行政职务。
6、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徐化民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建议由相关部门给予户县副县长徐化民行政记过处分,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户县玉蝉乡三旗村“12.8”非法制作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市人民政府:
2004年12月8日下午3时38分,户县玉蝉乡三旗村三组一村民非法制作烟花爆竹,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袁纯清,市长孙清云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陈宝根,副市长黄省身等领导以及户县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并到医院看望和慰问受伤人员。陈宝根副市长、黄省身副市长就地召开事故处理紧急会议,成立了由陈宝根副市长为组长、黄省身副市长为副组长的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三个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供销社以及户县人民政府组成,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双文局长担任。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管理、综合三个小组,通过调查取证和现场勘察,并邀请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了认真分析论证,查清了事故原因,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现场勘查
户县玉蝉乡三旗村三组村民宋康太非法制作烟花爆竹,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日前,县公安机关已对该村两名非法制作烟花爆竹的村民进行了刑事拘留),隐藏到其妻兄家配制炸药。
2004年12月8日上午8时左右,宋康太携带约10公斤炸药原料(技术分析确定原料含氯酸钾,属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配药),到其妻兄金玉涛家碾磨配制炸药。下午3时35分左右发生爆炸,宋康太被当场炸死;同时,将金玉涛的儿媳魏长焕、邻居及行人李秀英、闫冬梅炸死;并将在街道上修理拖拉机的王浩义炸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爆炸还造成吴峰峰等8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截至目前,所有伤员伤情稳定,均无生命危险。
经现场勘查发现爆炸原点炸坑呈圆柱形,底部较平,南北直径180厘米,东西直径160厘米,坑深85厘米,地面原有的10厘米厚的混凝土被向下炸入炸坑底部。爆炸共造成27间民房受损,40余户玻璃震碎。其中金玉涛家的房屋全部被炸倒塌,屋顶被炸碎成六大块。炸点中心向外辐射70米范围内散落有爆炸抛出物及人体组织。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宋康太非法制作烟花爆竹,在配制炸药过程中,引发爆炸,是造成爆炸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县、乡两级政府及三旗村村委会、县公安机关对打击非法制作烟花爆竹工作认识不到位,没有针对辖区内传统制作烟花爆竹的特点,及时制定打击非法制作烟花爆竹的方案,11月16日市、县安全生产会议后,乡政府没有对此工做出相应的安排,措施不到位,打击不力,是这起爆炸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研究,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非法制作烟花爆竹引起的爆炸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
1、宋康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当前政府和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严厉打击的情况下,依然非法制作烟花爆竹,为逃避打击,藏匿在其妻兄家配制炸药,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2、宋康太之妻金惠君明知其夫非法制作烟花爆竹,不制止,也不举报,对这起爆炸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金玉涛明知非法制作烟花爆竹炸药是违法行为,不但不制止不举报,还默许宋康太在自己家中配制炸药,对事故的发生也应负重要责任。
3、玉蝉乡三旗村包村干部胡晓灿、公安城关派出所分包玉蝉警区民警杨小奇、陈小峰对今年8月该村曾出现的两名村民非法制作烟花爆竹案件,没有引起高度警觉,包村干部也没有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分管西片工作的副乡长,没有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使非法制作烟花爆竹酿成爆炸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4、玉蝉乡分管西片(含三旗村)工作的副乡长张成祥、公安城关派出所分管玉蝉警区工作的副所长姜浩天对打击非法制作烟花爆竹工作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5、玉蝉乡乡长陈桂莲、公安城关派出所所长李亚卫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6、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徐化民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五、处理意见
1、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宋康太,鉴于在爆炸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2、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金惠君、金玉涛,建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的玉蝉乡三旗村包村干部胡晓灿、公安城关派出所分包玉蝉警区民警杨小奇、陈小峰,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4、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玉蝉乡分管西片工作的副乡长张成祥、公安城关派出所分管玉蝉警区工作的副所长姜浩天,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玉蝉乡乡长陈桂莲、公安城关派出所所长李亚卫,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其行政职务。
6、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分管副县长徐化民,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六、整改措施
1、建议户县人民政府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全县重点行业的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对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
2、针对非法制作烟花爆竹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建议县公安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采取明查暗访等切实可行的措施,并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强化技术手段,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非法制作烟花爆竹的行为。
3、建议玉蝉乡政府与派出所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鼓励揭发、举报非法制作烟花爆竹的不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市政府“12·8”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