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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监管局对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公司汉钢“11.28”重大坍塌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作出批复

发布时间:2005-03-02 14:25 来源:省安全监管局
2004年11月28日晚7时左右,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冶一公司)第四项目部在汉中市勉县陕西汉中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钢)3#高炉技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坍塌伤亡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

省安全监管局审定了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一公司“11.28”重大坍塌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作出如下批复:

一、九冶一公司“11.28”重大坍塌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九冶一公司在汉钢3#高炉技改工程受料槽基坑施工中,该基坑紧邻厂区主干道路,周围没有设立安全围档,深度超过了3米的基坑边坡没有采取任何支护措施,并在基坑南侧边沿堆放40-50立方米的水渣,没有派专人负责观察基坑边坡及砼砖墙的安全,夜间安排工人在基坑内作业,受料槽基坑边沿堆放的水渣及基坑边坡突然坍塌,大量土方冲向砖墙,致使砖墙受到水平侧压力大于其抗倾覆能力,导致墙体连同钢筋网片向基坑内倒塌,直接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力,对事故隐患和违章违规作业行为没有及时纠正和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反映,工作严重失职。主管部门疏于对该工程的检查指导和执法监督;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应负重要管理责任。

九冶一公司领导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到位,用人和工程承包机制不完善,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受料槽基坑工程劳务承包人侯召亮,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施工队工长王本金,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事故重要责任人汉中钢铁有限公司工程科科长兼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陕西冶金监督站工程师秦学斌,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建议免去其汉中钢铁有限公司工程科科长职务。

4、对事故重要责任人省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调研员兼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陕西冶金监督站副站长、工程师李成如,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建议免去其陕西冶金监督站副站长职务。

5、对事故直接领导责任人九冶一公司第四项目部经理高洪友,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6、对事故直接领导责任人九冶一公司第四项目部支部书记兼安全员周汉成,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调离安全员工作岗位。

7、对事故主要领导责任人九冶一公司汉钢工程项目部经理许逢涛,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8、对事故主要管理责任人九冶一公司专职安全员李泉有,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安全员工作岗位。

9、对事故领导责任人九冶一公司党委书记、副经理刘海生,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对事故领导责任人九冶一公司经理王维华,中共党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对事故领导责任人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副总经理丁学锋,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由汉中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九冶一公司给予经济处罚。

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陕西冶金监督站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隐患和违章违规行为没有及时纠正和制止,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整改。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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