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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监管局对紫阳“12.17”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批复结案

发布时间:2005-03-26 16:40 来源: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处


2004年12月17日下午15时40分,在安康市紫阳县向阳镇任河瓦房街渡口水面上,一个体木质机动船在渡运学生时沉入水中,造成10名学生死亡、25名学生落水受伤的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形成了《安康紫阳“12.17”特大水上交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省安全监管局代省政府批复结案。

一、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安康紫阳“12.17”特大水上交通伤亡事故是由于肇事船舶严重超载(核载15人、船员1人,实载35人、船员1人);肇事船舶严重腐蚀、破损,漏水严重;肇事船舶驾机员沈大春违法驾驶不适航船舶从事渡运,临危操作不当,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1、紫阳县地方海事处2004年10月25日对肇事船舶下达了《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吊扣了肇事船舶的《内河小船检验证书》,但直至12月17日事故发生时,未监督落实肇事船舶停运,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处罚后续监管工作不到位,致使沈大春继续违法渡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管理原因。

2、紫阳县向阳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对境内瓦房街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渡口秩序混乱; 对肇事船舶驾机员沈大春安全管理教育不够,致使沈大春安全意识差,违法违规渡运;对瓦房街吊桥通行收费缺乏监督管理,致使针对学生过桥收取费用的违约行为长期存在,是事故发生的重要管理原因。

3、紫阳县向阳镇初级中学学生安全工作存在隐患,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够,学生安全意识较差,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4、紫阳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上航运安全、渡口安全管理、便民吊桥收费监督和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不够重视,工作有漏洞,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肇事船舶驾机员沈大春,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主要领导和管理责任人紫阳县航务管理局局长(地方海事处处长)、县交通局党委委员吴兴龙给予撤销航务管理局局长(地方海事处处长)职务处分,建议免去县交通局党委委员职务。

3、对事故重要领导和管理责任人紫阳县交通局副局长、局党委委员孔凡星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事故重要领导责任人紫阳县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扈正安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对事故重要领导和管理责任人紫阳县向阳镇党委副书记兼派出所所长宋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对事故重要领导责任人紫阳县向阳镇镇长晏筱波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对事故领导责任人紫阳县向阳镇党委书记焦安燕,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对学生安全教育主要领导责任人紫阳县向阳镇初级中学副校长周峰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对学生安全教育重要领导责任人紫阳县向阳镇初级中学校长刘昌兴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对学生安全教育重要领导责任人紫阳县向阳镇教育办主任文谋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对学生安全教育领导责任人紫阳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冯纪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对事故领导责任人紫阳县副县长、县委委员金绍发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对事故领导责任人安康市地方海事局局长曾定喜,由安康市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4、对事故直接管理责任人安康市紫阳县航务管理局(地方海事处)港监员(工人) 杨安、邱燕、胡红霞,由紫阳县交通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责成紫阳县委、县人民政府就“12.17”特大事故向安康市委、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三、整改措施

1、安康市要认真吸取紫阳“12.17”特大水上交通伤亡事故的教训,实事求是,提高认识,把安全工作抓实抓细真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继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航运渡口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和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管力度,杜绝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2、安康市各级海事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全市个体客运船舶开展专项整顿,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船舶取消营运资格,不安全不营运。

3、安康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要重点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强化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4、紫阳县人民政府要深刻反思“12.17”事故遇难学生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扎实做好安全工作。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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