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4年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05-04-12 14:47
来源:省安委办
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规,现就2004年全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4年,全省共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70起,已批复结案68起。其中重大事故64起,结案63起,安康市岚皋县“10.29”隧道重大窒息死亡事故正在协调中;特大事故5起,已全部结案;特别重大事故1起,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11.2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在已批复结案的68起事故中,追究行政和管理责任的事故19起,共有112人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23人、科级干部56人,其他人员29人;3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次死亡3-9人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2004年,全省已批复结案的63起重大安全事故中,追究行政和管理责任事故14起。7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1人、县处级干部12人、科级干部30人、其他人员27人;2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2004年全省已批复结案的5起特大安全事故中,3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3人、处级干部8人、科级干部22人、其他人员2人;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5起事故分别是:
(一)2月10日商洛市丹凤县农用车非法载人交通事故。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4人;驾驶员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3月13日宝鸡市陈仓区货车载人交通事故。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科级干部5人、其他人员1人;驾驶员和个体业主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6月15日黄陵矿业公司一号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3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3人、处级干部6人、科级干部3人、其他人员1人;瓦斯检测员和通风副队长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11月27日西安市周至县境内四川省巴中运输公司大客车交通事故。驾驶员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12月17日安康市紫阳县非法渡运沉船事故。1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10人;个体船主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性质非常严重,教训极其深刻。各市(区)、各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为此再次重申:
所有重大安全事故,都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74号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以及有关法规的要求,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严格落实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也要追究相关责任。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要求,今后一年内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追究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一年内凡设区市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内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5起一次死亡3-9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市政府必须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优资格。
二OO五年四月十二日
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规,现就2004年全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4年,全省共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70起,已批复结案68起。其中重大事故64起,结案63起,安康市岚皋县“10.29”隧道重大窒息死亡事故正在协调中;特大事故5起,已全部结案;特别重大事故1起,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11.2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在已批复结案的68起事故中,追究行政和管理责任的事故19起,共有112人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23人、科级干部56人,其他人员29人;3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次死亡3-9人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2004年,全省已批复结案的63起重大安全事故中,追究行政和管理责任事故14起。7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1人、县处级干部12人、科级干部30人、其他人员27人;2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2004年全省已批复结案的5起特大安全事故中,3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3人、处级干部8人、科级干部22人、其他人员2人;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5起事故分别是:
(一)2月10日商洛市丹凤县农用车非法载人交通事故。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4人;驾驶员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3月13日宝鸡市陈仓区货车载人交通事故。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科级干部5人、其他人员1人;驾驶员和个体业主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6月15日黄陵矿业公司一号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3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3人、处级干部6人、科级干部3人、其他人员1人;瓦斯检测员和通风副队长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11月27日西安市周至县境内四川省巴中运输公司大客车交通事故。驾驶员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12月17日安康市紫阳县非法渡运沉船事故。1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10人;个体船主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性质非常严重,教训极其深刻。各市(区)、各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为此再次重申:
所有重大安全事故,都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74号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以及有关法规的要求,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严格落实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也要追究相关责任。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要求,今后一年内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追究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一年内凡设区市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内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5起一次死亡3-9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市政府必须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优资格。
二OO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