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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出台《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5-04-27 14:43 来源:省安全监管局
按:铜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铜川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于4月7日下发各区(县)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执行。该办法对安全生产检查的原则、内容和方法等作了明确规定,是促进安全生产检查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安全生产检查质量的一个有益尝试。现全文刊发,供各地借签。





铜川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检查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检查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铜川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条 检查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市政府主要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区县政府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对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重点监督原则。市政府按有关规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可重点对区县政府、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辖区内的省属工矿商贸企业进行检查或督察。

(三)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原则。安全生产检查应深入生产一线和作业现场,针对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切忌走过场和搞形式主义。

(四)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检查分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各类隐患,做到安全检查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对自查中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铜川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的规定上报、建档,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

第八条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市政府每年组织两次,春秋各一次。区县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不少于一次。

安全检查与"五一"、"全国安全生产月" 及"国庆节"黄金周等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进行。

第九条市政府临时性安全专项检查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及其安全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安全主管部门部署不定期组织的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重点时段(春运期间、洪汛期间、秋冬季节)、重大事件("两会")前后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 具体安排临时决定。

第十条安全大检查与专项检查在时间上接近重合时,或在行政区域上重合时,或在内容上相近重合时,应避免重复、相互兼顾、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市政府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分为若干检查组,由市级领导带队或由市级领导委托的部门领导带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一般内容是查思想认识、查管理制度、查现场隐患、查事故处理。

(一)查思想认识: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否认真实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查管理制度: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引进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分工负责、落实了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安全机构是否健全;职工群众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群众安全组织网络是否建立并真正发挥作用;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三)查现场隐患: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和人的操作行为等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找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并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在贯彻边查边改原则的同时, 对以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按当时登记的项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进行整改。

(四)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综合评议"等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就是听取有关人员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的安全情况。

(二)现场检查:就是检查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和情况和各种安全隐患,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台帐等基础工作。

(三)综合评议:就是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报评议,形成检查意见,做出综合评价,并进行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第十四条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书面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安委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库,将重大事故隐患录入事故隐患库,实行挂号督办。

第十六条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管理,实行销号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凡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由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后生产经营单位对所查的隐患仍未整改的,由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由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并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实行停职检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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