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州区一煤矿隐瞒矿难事故被查处
发布时间:2005-05-17 09:55
来源:陕西日报
矿长被罚9万 队长和项目经理均被撤职
本报讯(记者 喜顺)铜川市耀州区一煤矿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管理人员隐瞒不报,近日事故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处理。
今年元月5日,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煤矿3101工作面上端头机尾发生一起冒顶事故,死亡二人。当时,中班工人正在3101工作面作恢复生产前的准备工作,杂工张忠海、龚梗平负责机尾附近的改柱回柱。大约在下午4时20分左右,机尾冒顶并将张、龚两人埋住,龚梗平救出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忠海被扒出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矿长文会臣、徐矿集团项目部经理史守芳研究决定对该起事故隐瞒不报。
3月4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铜川监察分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安排有关人员走访调查,在落实情况,确认事实后,迅速成立了耀州区白石崖煤矿“1·5”顶板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近日,该分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张忠海、龚梗平在回柱放顶时未按规程要求操作,致使事故发生,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2、副队长薛永江,现场管理不到位,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记过处分。3、队长丁成功,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现场管理责任不落实,未配齐现场管理人员,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4、徐矿集团项目部经理史守芳,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在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参与隐瞒事故,给予撤职处分。5、白石崖煤矿矿长、法人代表文会臣,对安全工作“以包代管”,未督促检查该矿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参与隐瞒事故,在全区通报批评,并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万元,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罚款8万元。
本报讯(记者 喜顺)铜川市耀州区一煤矿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管理人员隐瞒不报,近日事故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处理。
今年元月5日,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煤矿3101工作面上端头机尾发生一起冒顶事故,死亡二人。当时,中班工人正在3101工作面作恢复生产前的准备工作,杂工张忠海、龚梗平负责机尾附近的改柱回柱。大约在下午4时20分左右,机尾冒顶并将张、龚两人埋住,龚梗平救出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忠海被扒出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矿长文会臣、徐矿集团项目部经理史守芳研究决定对该起事故隐瞒不报。
3月4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铜川监察分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安排有关人员走访调查,在落实情况,确认事实后,迅速成立了耀州区白石崖煤矿“1·5”顶板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近日,该分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张忠海、龚梗平在回柱放顶时未按规程要求操作,致使事故发生,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2、副队长薛永江,现场管理不到位,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记过处分。3、队长丁成功,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现场管理责任不落实,未配齐现场管理人员,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4、徐矿集团项目部经理史守芳,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在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参与隐瞒事故,给予撤职处分。5、白石崖煤矿矿长、法人代表文会臣,对安全工作“以包代管”,未督促检查该矿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参与隐瞒事故,在全区通报批评,并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万元,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罚款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