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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对河南省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大平煤矿“10.20”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引发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发布时间:2005-05-20 10:38 来源:监察部网站监察要闻
监察部对河南省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大平煤矿“10.20”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引发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 2005-05-18 ]

近日,监察部下发《对河南省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大平煤矿“10.20”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引发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对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的郑煤集团公司党委书记、郑煤集团公司董事长,河南省分管全省煤矿安全管理的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煤炭工业局局长等18人,提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意见;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做出检查。

2004年10月20日22时09分,河南省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公司)大平煤矿在21岩石下山巷道掘进中发生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22时40分左右,遇到运行中的架线电机车产生的电火花,引发瓦斯爆炸,造成148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935.7万元。

经调查认定,河南省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大平煤矿“10.20”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引发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监察部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和调查组的建议,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对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的郑煤集团公司党委书记、郑煤集团公司董事长,河南省分管全省煤矿安全管理的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煤炭工业局局长等18人,提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意见;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做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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