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半年全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发布时间:2005-07-07 14:51
来源:省安全监管局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1-6月,各市(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煤矿、危险化学品和道路交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有发生,部分市(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上升,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现将上半年全省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如下:
一、重大事故情况
全省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29起,死亡100人,与上年同期相比起数增加3起、死亡人数增加7人。
按事故类别分,煤矿企业发生3起,死亡13人;工商贸企业发生2起,死亡7人;消防火灾发生2起,死亡3人;道路交通发生21起,死亡77人。
按事故发生地分,渭南7起,死亡23人;榆林5起,死亡21人;安康和汉中各4起,分别死亡15人和10人;延安3起,死亡10人;宝鸡2起,死亡7人;西安、咸阳、铜川和商洛各1起,分别死亡4人、4人、3人和3人。
二、特大事故情况
全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特大事故3起,死亡35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18人。这3起事故是:
(一)2月18日16时20分许,榆林市子洲县一个体客运小客车,乘载20人,由子洲县城出发行驶到子洲县周家硷镇钟家沟岔村307国道907km+94m上坡路段处,方向失控冲出公路左侧,坠落于17.5m深的悬崖下,造成13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4月28日21时15分,韩城市西韩工贸公司上峪口煤矿(私营合法矿井)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重伤4人、轻伤3人的特大煤矿事故。
(三)6月15日17时50分,挂靠西安天力危险品运输公司的一辆牌号为陕A31778东风康明斯液化气槽车(车主、押运员程桂霞,驾驶员李兴华,载17.65吨液化气),由咸阳向杨凌示范区盛文液化气公司送气途中,误经杨凌火车站西侧西农路铁路立交涵洞时(涵洞限高3.4米),槽车罐体顶部安全阀被涵洞限高钢架撞坏,大量液化气泄漏,致使陇海线停运11小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这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生产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车辆超员超载超速,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缺位造成的,教训十分深刻。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各市(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理清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减少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杜绝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严肃追究重大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针对上半年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查找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要切实加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快报工作,杜绝迟报和漏报现象。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抓实抓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通过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安全技术标准化、安全装备标准化、环境安全标准化和安全作业标准化,提升企业安全工作整体上台阶。
四、要认真抓好《陕西省2004年至2005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落实。对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资格培训,未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经安全评价,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四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和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一律关闭。
五、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5]10号),严禁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健全安全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抽放效果达到本质安全要求方可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井下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工人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如发现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一律按事故追究处理有关责任人。
六、认清道路交通安全严峻形势,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要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全面开展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整顿力度,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章行为,遏制道路交通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五年七月六日
今年1-6月,各市(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煤矿、危险化学品和道路交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有发生,部分市(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上升,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现将上半年全省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如下:
一、重大事故情况
全省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29起,死亡100人,与上年同期相比起数增加3起、死亡人数增加7人。
按事故类别分,煤矿企业发生3起,死亡13人;工商贸企业发生2起,死亡7人;消防火灾发生2起,死亡3人;道路交通发生21起,死亡77人。
按事故发生地分,渭南7起,死亡23人;榆林5起,死亡21人;安康和汉中各4起,分别死亡15人和10人;延安3起,死亡10人;宝鸡2起,死亡7人;西安、咸阳、铜川和商洛各1起,分别死亡4人、4人、3人和3人。
二、特大事故情况
全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特大事故3起,死亡35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18人。这3起事故是:
(一)2月18日16时20分许,榆林市子洲县一个体客运小客车,乘载20人,由子洲县城出发行驶到子洲县周家硷镇钟家沟岔村307国道907km+94m上坡路段处,方向失控冲出公路左侧,坠落于17.5m深的悬崖下,造成13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4月28日21时15分,韩城市西韩工贸公司上峪口煤矿(私营合法矿井)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重伤4人、轻伤3人的特大煤矿事故。
(三)6月15日17时50分,挂靠西安天力危险品运输公司的一辆牌号为陕A31778东风康明斯液化气槽车(车主、押运员程桂霞,驾驶员李兴华,载17.65吨液化气),由咸阳向杨凌示范区盛文液化气公司送气途中,误经杨凌火车站西侧西农路铁路立交涵洞时(涵洞限高3.4米),槽车罐体顶部安全阀被涵洞限高钢架撞坏,大量液化气泄漏,致使陇海线停运11小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这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生产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车辆超员超载超速,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缺位造成的,教训十分深刻。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各市(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理清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减少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杜绝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严肃追究重大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针对上半年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查找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要切实加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快报工作,杜绝迟报和漏报现象。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抓实抓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通过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安全技术标准化、安全装备标准化、环境安全标准化和安全作业标准化,提升企业安全工作整体上台阶。
四、要认真抓好《陕西省2004年至2005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落实。对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资格培训,未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经安全评价,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四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和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一律关闭。
五、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5]10号),严禁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健全安全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抽放效果达到本质安全要求方可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井下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工人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如发现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一律按事故追究处理有关责任人。
六、认清道路交通安全严峻形势,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要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全面开展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整顿力度,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章行为,遏制道路交通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