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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煤监、煤炭三局联合要求规范煤矿生产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05-07-15 11:02 来源:省安全监管局
黑龙江省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矿三区一采“3.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省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矿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近日联合发文,就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提出五条要求。

一是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吸取黑龙江省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矿三区一采“3.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大瓦斯防治工作力度,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是各市、县要落实派驻煤矿灾害严重地区和矿井的瓦斯治理督导组的责任。瓦斯治理督导组要深入生产一线,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监督煤矿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三是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落实停产整顿矿井和已关闭矿井监管责任,防止非法生产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对监管不力导致违法生产,甚至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是坚决打击官商不分、钱权交易、谋取私利、执法违法的现象。各级煤炭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公正执法。严禁以承包、入股等任何形式参与小矿、小厂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作用。

五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认真执行国务院302号令,事故追查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特大事故的有关人员也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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