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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采取十条措施落实陈德铭省长批示精神做好煤炭安全生产工作

发布时间:2005-08-15 18:19 来源:省安全监管局

铜川市委、市政府根据陈德铭省长7月31日对铜川市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决定采取十条措施全面贯彻批示精神,实现铜川市煤炭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一、全面落实强行持证上岗制度。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矿工培训标准,印制统一制式的《入井资格证书》;各重点产煤乡镇统一培训,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县煤矿监察队以及各驻矿督查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确保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一线职工持证上岗,坚决杜绝未取得《入井资格证书》的人员下井。

二、全面落实强行安装瓦斯自动报警系统制度。各区县按市上统一标准,统一安装煤矿自动报警系统,10月底前完成;市、区县监控中心11月底前建成联网,实现实时监测监控。

三、全面落实强行收缴风险抵押金制度。所有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必须按照《铜川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办法》,按比例、按期限足额上缴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区县财政部门专户存储和拨付。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同时,市煤炭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不能按规定上缴的所有煤矿吊销煤矿生产许可证。

四、全面落实强行保险制度。劳动、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迅速在全市进行一次彻底排查,确保煤矿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全体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拒不按规定执行的煤炭管理部门要坚决吊销煤矿生产许可证。

五、全面落实矿长工作经验交流制度。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在8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精心安排,组织好每月一次的矿长座谈会,共同探讨,发挥集体智慧作用,提高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全面落实严禁承包、租赁、转包制度和矿长入井制度。各区县工商、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队、驻矿安全专职督查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迅速对全市所有地方煤矿进行摸底排查,明晰产权和责任主体,对违反 "十条"规定的坚决予以关闭;对矿长入井纪录等基础资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矿生产许可证。

七、坚决关闭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一)无证非法矿井和死灰复燃矿井由市、区县国土部门负责督查,区县政府予以关闭;在同一乡镇发现无证矿井、证照不全矿井两处以眪 (含两处)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对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由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督查,区县政府予以关闭。

(三)对拒不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由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四)对资源枯竭,越界开采的矿井,由市、区县国土部门负责督查,区县政府予以关闭。

(五)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八、全面落实派驻煤矿安全生产专职督查员制度。各区县要抽调一批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一文督查员队伍,实现一矿一员,驻矿监察,统一委派,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煤矿履行的《煤矿安全生产规程》情况,帮助煤矿解决技术上的困难。各区县驻矿督查员务必于8月底到岗,并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

九、全面加强煤炭工业管理机构。市、区县两级煤炭工业管理机构、煤炭安全稽查队和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应于8月底前建制到位;重点乡镇煤矿安全稽查队也应于8月底前成立,确保对辖区内的煤矿实施有效的监察。各级煤炭安全稽查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所监管煤矿进行 "会诊",对其安全状况进行鉴定,每个矿至少一年全面 "体检"二次。对 "体检"不合格的矿必须停产整顿。煤炭监管部门未履行职责者,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将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

十、夯实责任,实现煤矿安全形势根木好转。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和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管理机制,地方煤矿监管的责任主要是区县和乡镇,关键在乡镇。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行业管理责任。煤矿是安全责任的主体。煤矿法定代表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一)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除追究煤矿企业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追究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事故煤矿处以2-5万元的处罚。

(二)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地撤职,并追究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事故煤矿处以5-10万元的处罚。

(三)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除按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外,对事故煤矿处以10-20万元的处罚。

(四)对在同一区县半年之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重大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追究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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