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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通过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瞒报事故最高加罚50万

发布时间:2005-09-30 15:56 来源: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靳曼)黄陵县“9•15”特大煤矿瞒报事故再次给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昨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否则,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瓦斯煤矿必须先抽后采

条例规定,任何公民或者单位有权对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新闻、出版、电视等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并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制度,并向高瓦斯矿井派驻瓦斯治理督导人员,加强煤矿生产现场的安全督导工作。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和应抽尽抽、可保尽保的瓦斯治理方针。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落实瓦斯治理工作。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时,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生产综合防突措施。同时,禁止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禁止越层、越界开采或者开采保安煤柱。

不得与从业者订免责协议

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工会组织。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逐级报告上级部门。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中,隐瞒或者擅自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要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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