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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6.15”液化石油气泄漏重大安全事故6名责任人被追究责任

发布时间:2006-01-17 15:08 来源:应急救援处

20056151737分,一辆挂靠于西安天力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牌号为陕A31778的液化石油气罐车,装载17.65吨液化气,从咸阳驶往杨陵盛文液化气站,到达杨陵区误经陇海线西农路立交涵洞时,因罐车车体超高被卡在涵洞内,安全阀被撞坏,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造成陇海铁路中断11小时、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洪峰副省长带领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工作。在采取了疏散周边群众、治安交通管制、喷水稀释、驱散、降温液化气、牵引拖车等有效措施后,顺利地将肇事车辆拖离危险区域,使得陇海铁路及早恢复了通车。由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质监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和西安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日前,省安全监管局代省政府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予以批复:

    一、杨凌“6.15”液化石油气泄漏重大安全事故是由于押运人员脱离押运岗位、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车辆严重超载、驶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违反规定行驶而造成的责任事故。驾驶人李兴华、押运员程桂霞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肇事车辆原车主赵德安在车辆交易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也没有向挂靠单位西安天力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报告车辆交易情况,对事故发生应负间接责任。西安天力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肇事车辆疏于管理,没有掌握车主及驾驶员变更情况长达半年之久,导致该车出现由无资质人员驾驶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管理责任。

1、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审查工作不实不细,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2、杨凌示范区公安交警支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过境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划定行驶路线和禁行区域,对途经本辖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控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3、杨凌示范区城建设施不完善,铁路涵洞因历史原因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虽经改造仍然留下缺陷;西农路及铁路立交涵洞安全限高标志不醒目、清晰,也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之一。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肇事车辆驾驶人李兴华,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兼押运员程桂霞,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由西安天力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依照本公司管理有关规定,对事故间接责任人、肇事车辆原车主赵德安给予处罚。

4、对事故重要管理责任人、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王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对事故重要管理责任人、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巡查中队中队长(代职)杨瑞国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对事故管理责任人、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队长李鸿疆,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监察局进行诫勉谈话。

7.责成杨陵区政府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写出书面检查。

三、对有关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1、西安天力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全面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尤其要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车主变更管理工作。

2、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质检特联[2004]249号“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定期检验中增加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容积的测量,重新核定载质量,并在检验报告中作出明确结论。对罐体核定载质量超过车辆载质量的罐车,一律按检测不合格处理。

3、杨凌示范区要认真汲取“6.15 液化石油气泄漏重大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责任目标层层分解,明确到部门、到企业,切实采取包保措施;同时继续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4、杨凌示范区城建部门要切实抓好城市道路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合理设置道路通行限高设施,完善警示标志。

5、杨凌示范区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对超高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要指定行驶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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