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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阜康“7•11”矿难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

发布时间:2006-03-01 17:31 来源:国家总局网站
新华社乌鲁木齐2月28日电(记者 刘宏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阜康市“7·11”矿难重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已受到严肃处理。

原阜康市副市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刘小龙,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被查出受贿和收受礼金13万余元、以他人名义购买卡车用于运煤获利约16万元,已于2005年9月6日被阜康市检察院批捕。

原阜康市经贸委主任罗金荣,因涉嫌玩忽职守和受贿2万元,于2005年8月19日被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后因病取保候审。

阜康神龙煤矿矿长姜金鹏等6名神龙煤矿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5年7至8月被阜康市检察院批捕;神龙煤矿副矿长孙德勇等6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5年7月21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昌吉回族自治州州长马明成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王永柱,因对阜康神龙煤矿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阜康市委书记张振德,因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此外,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原阜康市副市长刘小龙涉嫌经济问题、哈密煤业集团董事长李春生等42名处级以上干部违规在神龙煤矿入股问题、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在召开座谈会期间收受多家企业礼金礼品及该局副局长关海山调任前在神龙煤矿入股等问题,已分别转由监察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另案处理。

2005年7月11日,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3人遇难、4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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