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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06-04-13 09:43 来源:省安全监管局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近日,省财政厅、安全监管局、煤炭工业局和农行陕西省分行联合下发《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国有煤矿企业按照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以100万元为起点,分若干等次确定存储标准,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非国有煤矿企业按照下井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人20万元的标准存储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下达,并由农业银行代收,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时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因事故动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要按照重新核定的风险抵押金数额补存。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实施办法》还规定,煤矿企业要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拒不存储的企业,由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件。(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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