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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党组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发布时间:2006-06-01 15:52 来源:国家总局网站
总局党组5月30日召开机关司局级干部、在京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协会(学会)中层以上干部会议,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毅中作重要讲话 。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显政传达了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精神。会议由总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总局纪检组长赵岸青主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第一副会长濮洪九和煤矿安监局副局长付建华、王树鹤出席了会议。

李毅中在讲话中指出,治理商业贿赂不仅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迫切需要,而且对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来说具有很强的现实紧迫性。他说,应当充分肯定,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努力工作,廉洁执法,在社会上树立起了较好的形象。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商业贿赂是一个社会性问题。我们不是生活在真空里,也会受到商业贿赂的影响和侵蚀,在有的部门和单位也出现了一些商业贿赂行为或与商业贿赂有关的问题。譬如,有的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环节收受好处;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收取安全评价机构或监管监察对象的钱物;个别单位发生了机关工作人员和安全执法人员收受贿赂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在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的商业贿赂问题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在执法过程中,在行使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在对安全中介机构实施监管的工作中,都容易发生收受各种好处,甚至索贿受贿的问题。因此,要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增强开展专项治理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

他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全面展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治理商业贿赂要突出解决八个方面的重点问题:(1)认真解决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方面收受回扣和贿赂的问题;(2)认真解决在安全执法中谋取非法利益,甚至收受贿赂的问题;(3)认真解决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干预或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或收受安全评价机构、企业的钱物的问题;(4)认真解决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等证照发放、行政审批等方面的问题;(5)认真解决事业单位经济交往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6)认真查处违法违规入股办矿、入股办厂的问题;(7)在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行贿受贿问题;(8)其他方面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

在开展专项治理中,李毅中要求抓好三项工作:一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从现在开始,总局和煤监局机关各司局、各在京直属单位、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用2—3个月的时间开展自查自纠。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区别对待。对于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加强重点督导。凡是有问题而又不自查自纠的,要坚决严肃查处。尤其是对于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而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一律先免职,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二要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排查案件线索,及时组织力量查办。各单位纪检组(纪委)都要认真分析和梳理案件线索,加大案件查处的力度。要发挥群众信访举报作用,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拓宽举报渠道。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尤其是对于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经营活动,或在行政审批中谋取非法利益,甚至收受贿赂的;对于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市场交易中收受好处的;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包庇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和涉及公务员收受贿赂的案件,要重点查处。三要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单位要紧密结合自查自纠和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逐步从源头上铲除发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

李毅中强调指出,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务求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他要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即与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自身建设紧密结合;与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和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紧密结合;与当前的安全生产和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通过治理商业贿赂,促进安全执法队伍廉政建设,促进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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