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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索引号 2006100600957 发文字号 省安全监管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省安全监管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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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当前烟花爆竹生产已进入旺季,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省政府领导就此专门做了重要批示。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通知》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就我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方面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认识

烟花爆竹是我省的传统民俗产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部分城市对燃放实行“禁改限”以后,烟花爆竹市场需求旺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呈上升趋势,事故呈多发势头。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按照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职能的分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邮寄烟花爆竹行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落实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主要集中在农村,以家庭作坊为主,其分散、隐蔽性较强,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蒲城、富平、凤翔三县要设立专门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构,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指定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安监、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重点排查,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连续发生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严肃追究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快传统产区生产工区的工厂化改造步伐

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19号),明确要求渭南、宝鸡市政府及蒲城、富平、凤翔三个传统产区县政府,尽快制定烟花爆竹产业整合方案,用三年左右时间,调整产业结构,推行工厂化生产模式。但是,两年来此项工作进展缓慢,甚至生产工区还有进一步扩展的势头。今年元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传统产区的烟花爆竹生产工区,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属非法生产,应依法予以取缔。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要求传统产区县对生产工区的工厂化改造工作在2006年底之前完成。工厂化改造项目必须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经省安全监管局验收合格后,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改造的工区要依法予以取缔。请渭南、宝鸡市有关部门和蒲城、富平、凤翔县政府,要加强对工区改造工作的领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四、从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是无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无视政府监管、无视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各级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要认真查清生产原料和经营产品的来源及窝点,通过追根溯源,彻底捣毁非法生产经营链条。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药料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查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2006年11月起,各地在每月2日前,分别向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书面报告本地区上个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进展情况及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查处情况。

五、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的氛围

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的宣传工作,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熟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自觉停止和主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各市、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群防群治,确保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

附: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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