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应急要闻

西安市政府出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及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政策性文件

发布时间:2007-12-06 11:09 来源:西安市安监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环节的工作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西安市安监局起草上报的《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及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已于近日印发全市贯彻执行。

西安市安监局经过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汇总、梳理、归类,起草的《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及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通知》由文字和表格两部分组成。文字部分主要是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日常监管责任、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表格部分主要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市政工程、交通运输、民爆物品、道路交通、消防、旅游、商贸等11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四个方面分别进行了详细的汇总、归类和分工,用一览表的形式,直观、准确地明晰了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和责任。

(一)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安全生产涉及各行各业,每一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都涉及不同的部门,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各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面赋予的具体职责和工作任务,统一进行了归纳,逐一进行了明确。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安监、公安、国土、水务、气象、环保、工商、质监、交通、公安交管等10个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规定,所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责和监督检查内容不尽相同,在《通知》中我们都一一进行了明确。监督检查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关于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检查的方法、检查的重点、检查的具体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已在近期印发了4份实施意见,这些都在《通知》中又进行了重申和强调。

(二)明确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职责。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根据这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用表格的形式细化和明确了各相关行业在发生安全事故后,进行事故报告和开展应急救援的主体单位。同时,又根据事故发生的不规律性和突发性等实际,在文字部分明确提出了“凡接到事故单位报告的有关部门,都有义务按照事故快报的要求,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三)明确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对于不同行业和领域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分别明确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牵头调查处理,或由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凡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予以处理和打击。《通知》还要求,事故的调查处理一定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严肃追究每一个责任人的责任。

制定出台《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及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利于各级领导直观、方便、准确掌握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各个环节中肩负的职责任务,有利于在全市强化“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标本兼治、强化预防”思想观念,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行为,建立健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长效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进而把各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职责落到实处,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不断好转。
底部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