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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8年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07-12-10 11:09 来源:省安监局
我省近日出台《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将于明年元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布置、不落实责任、不监督检查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生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以上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级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时,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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