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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建五项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发布时间:2008-04-15 18:26 来源:榆林市安监局
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榆林市安委办加强了隐患的排查报告和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隐患公告和公示、隐患举报和奖励、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的制度建设,着力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隐患的排查、报告和信息统计制度,各县(区)、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治理情况应记录在案,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汇总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市安委办每半年通报一次统计分析情况,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每季度通报一次统计分析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制度,各县(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实行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和验收治理销号制度。有关验收单位应按照《榆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验收销号办法》组织验收。

隐患公告和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对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定期进行公告,公告的安全隐患由各级安委会确定。事故隐患公告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原则上每半年发布一次。在全市范围内可能发生较大影响,必须向公众告知的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应当发布临时公告。

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 各县(区)、各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隐患、事故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网络,并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对发现或举报安全隐患的有关人员应按照《榆林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榆林市关于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办法》、《榆林市关于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办法》和《榆林市关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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