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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恒源矿业有限公司“4.11”尾矿库泄漏事故的通报

索引号 2008040707397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08]56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08]56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陕西恒源矿业有限公司“4.11”尾矿库泄漏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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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环保局:

2008年4月11日,商洛市山阳县银花镇陕西恒源矿业公司尾矿库1号支沟排洪斜槽盖板发生断裂,致使约4000m 3 尾矿污水和部分尾砂泄漏,造成响当河、银花河部分河段污染。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极为关注,袁纯清省长、洪峰、吴登昌副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省安全监管局、省环保局派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堵漏治污抢险工作。商洛市委、市政府领导也高度重视,带领相关部门现场指挥堵漏治污工作,全力保障沿河人畜饮水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截止4月12日20时,在响当河与银花河交汇处、丹凤土门大桥、丹凤竹林关古楼河大桥3个监测点取样检测结果表明:水样PH值均在7~8之间,水质正常。经初步调查,这起事故是在尾矿库排洪斜槽改造建设尚未完工的情况下,该公司私自进行试运营,致使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洪斜槽盖板发生断裂,造成尾矿污水和部分尾砂泄漏的生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

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严防此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环保问题。尾矿库安全,既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又关系到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和谐与稳定。加强对尾矿库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各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监管、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污治污工作,严防尾矿库泄漏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强化尾矿库安全环保监管。各市安全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环保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生产和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新建和改扩建尾矿库项目,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坚持尾矿库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三、制定尾矿库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各市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结合《陕西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抓紧制定本地区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尾矿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定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进度。对于无设计资质单位设计、无施工资质单位施工、无监理资质单位监理的;擅自改变设计、不按设计进行筑坝的;不按规定进行尾矿排放、超能力生产排放尾矿的;安全设施不健全的;尾矿库干滩长度小于规定长度的、安全超高小于规定高度的;尾矿废水未达标排放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要加强对病库除险加固和防垮坝、防漫坝、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害措施的落实及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备足抢险物资,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要严防汛期尾矿库垮坝事故,对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的尾矿库进行重点整治,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对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隐患整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尾矿库,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各市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要针对“汛期”、“奥运会”等重要时段,加大督查力度,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要联合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二 OO八 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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