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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07 17:41 来源:省安全监管局

各市(区)安全监管局,中央省属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增强重点重要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工作水平,尽量消除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中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隐患,省安全监管局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并结合我省化工企业从业人员基本实际,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拟在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推广。现将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相关人员提出修改意见,并于8月20日前反馈至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

联系电话:029-87290654 (传真)

联 系 人:雷慧林 田中习


二○○八年八月七日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危险化学品生产属于技术密集型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剧毒、腐蚀、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随着企业所有制形式和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中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操作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这些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较低,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导致事故屡有发生,已成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

一、基本从业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

1、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高中、中专、技校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五年以上化工行业或者三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

2、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六条安全生产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发生死亡事故等不良记录;

3、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技能等知识教育培训,经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二)、企业安全处(科)长

1、具备化工专业大专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或一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称,并有二年以上化工行业或一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

2、熟练掌握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等基本情况,具备组织、协调、安排、部署和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能力;

3、通过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并经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三)、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具备化工或相关专业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以上学历或化工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化工类初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并有二年以上化工行业或一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经历;

2、熟练掌握本职责范围内生产工艺、设备等基本情况,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管理能力;

3、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经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四)、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

1、具备化工专业中等职业(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化工类初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2、根据培训需要,依法接受企业组织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全员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四新”安全教育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接受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仪表、电器、安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特种作业岗位的操作人员,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并经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

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指在下列岗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作业人员:硝化反应、氯化反应、氟化反应、氨化反应、加氢反应、重氮化反应、高温高压、热裂解、电解、精馏蒸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分离、易燃易爆气体发生或充装、其他放热反应、自动控制、危险化学品储存、危险化学品装卸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配备相关从业人员。现有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调整配备相关从业人员,并于本条件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有关从业人员调配。调整期间,要做好有关人员,特别是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转岗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涉及本通知所列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其基本从业条件也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安全评价机构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涉及本条件所列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对所涉及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按本通知的规定划分评价单元,进行专门评价,形成独立的评价内容,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未进行专门评价的,无论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安全生产许可认证审查,其安全评价报告均应重新评价、整改。

(三)各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时,应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基本从业条件,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考核发证或复审。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抓紧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使其具备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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