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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实施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09-02-17 20:24 来源:渭南市安监局

为了落实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渭南市市委、市政府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渭南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和市委三届六次全会同意,于今年元月起实施。

《办法》规定,对发生火灾、交通、农机、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煤矿和其他矿山、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有组织的群众集体活动和公众聚集场所、食品药品、自然灾害处置不当以及其它安全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现,或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也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调离、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组织处理与党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办法》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人应引咎辞职、分管副职予以免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分管副职引咎辞职。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予以免职;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责任事故,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人调离或降职、主管副职降职或责令辞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调离、主管副职调离或降职。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分管副职予以免职;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交通5—9人)责任事故,县(市、区)政府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分管副职通报批评或降职。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或降职、分管副职降职或责令辞职;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负主要责任的,对单位主管领导警示训诫,主要领导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对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瞒报事故现象,对负有责任者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档次追究责任;发生瞒报一次死亡1-2人事故按死亡3-9人事故追究责任。

对上述事故,除追究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外,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比照上述标准降低一个档次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凡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现象,一经发现,视情节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和县级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办法》规定,凡发生10人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应同时追究同级党委负责人的责任。

《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以上责任追究由市安委会提出意见,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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