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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下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约谈县区长制度》

发布时间:2009-05-27 16:45 来源: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近日,汉中市安委会印发了《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约谈县区长制度》,全文如下:
              
                    汉中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约谈县区长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两个主体”和“两个负责制”的落实,夯实政府一把手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区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即可约谈县区长:

(1)辖区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辖区半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辖区内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结束,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

(4)半年内本县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过市上下达指标数80%的;

(5)安全生产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受较大影响的;

(6)辖区内存在严重“三非” 问题(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或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7)其他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需要由市政府安委会领导约谈县区长的。

第三条 县区内出现本制度第二条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即可采取以下程序对县区长进行约谈:

(1)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掌握的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必要时通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确定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应当参加约谈的行业主管部门等;

(2)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县区政府发出约谈通知;

(3)县区政府接到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约谈通知后,应当及时对通知提出的问题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由县区长带上书面情况说明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约谈。

(4)约谈时,由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或一名副主任及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领导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参加,主要指出被约谈县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对下一步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5)约谈结束后,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形成约谈会议纪要,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市纪检委。

(6)约谈结束后15日内,被约谈县区应当上报整改措施,并按约谈要求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第四条 一年内约谈县区长一次,在年终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时的安全生产分值中扣该县区1分;一年内约谈同一县区县区长两次以上,扣该县区3分;情况严重,符合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条件的,实施“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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