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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刻吸取兰州“1•07”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索引号 2010010608016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6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0〕6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深刻吸取兰州“1•07”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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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中央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月7日17时30分,兰州石化公司石油化工厂316罐区发生爆炸着火事故。事故造成6人死亡,数人受伤,周边5公里范围内居民房屋玻璃严重损毁,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巨大。经初步分析,该事故是由于裂解碳四罐(液化气)泄漏,致使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漏出的可燃气体产生静电,引发爆炸着火。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当前及春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吸取兰州石化公司石油化工厂“1•07”火灾爆炸事故教训,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针对突出问题、关键岗位、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制定强有力的工作措施、监督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紧紧盯住重大危险源和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磺化、氯化等关键危险岗位,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尤其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钉子户”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要把列入我省首批进行自动化改造的生产企业和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作为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其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措施不力,设备设施超期服役、严重带病运行,操作人员不符合《陕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指导意见》规定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经复产验收后,再重新组织生产。

三、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加强对本企业的储存罐区、中间储罐、关键设备、危险岗位、高压阀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等的重点检查,凡是“超期服役”,没有进行检测检验的,一律停止使用,经检验合格,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才能开车生产。

四、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针对春节前后天气寒冷干燥、雨雪冰冻灾害多发的气候特点,立足超前防范,及早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物资储备等工作。要认真组织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进行排查和除险加固,全力做好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管道、阀门、储罐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节日期间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应急物资,提高应对极端天气条件的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要加强冬季防火、防静电、防冻裂、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群众性的应急、自救、互救知识,努力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逃生能力。

五、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认真落实值班各项制度。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保证一名领导干部在岗带班,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及时妥善处置。要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坚决防止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行为。

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和化工企业。并认真组织好安全专项督查,于2月5日前把专项督查情况书面报省局,省局汇总后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联系人:雷惠林 王朋辉

联系电话:029-87293569 87290654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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