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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2010020607843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31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0〕31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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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国家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09]19号),吸取2010年“1.1”蒲城县新平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教训,有效应对年初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带来的安全生产压力,有针对性地强化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烟花爆竹从业人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年初我省烟花爆竹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是农民工,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训,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加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是全面提高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强化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根本上减少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一项治本之策。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别是安全培训工作尤为重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培训责任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有培训条件的,要严格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到安监部门确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做到培训学时、人员、内容三落实。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培训的监管责任主体,要加强培训的组织协调,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培训机构,组织开展“送教上门”活动,并要强化对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承担烟花爆竹安全培训的机构是安全培训的主要载体,要提高服务意识,严格培训教学管理,保证培训效果。

三、强化以危险工序作业人员为重点的培训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全员培训,特别是要突出抓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劳动组织管理。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于今年5月底前必须对本企业所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强化培训一遍。经营、储存单位也要对有关人员强化培训。要加强持证人员的培训,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每年应对持证人员进行再培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经过48学时的安全资格培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培训内容主要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所从事工种的工作环境、危险因素、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情况下的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事故案例等。培训要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日程安排,学习时对学员要进行考勤,结业时由市安监部门组织严格考核,考核合格颁发有关证件,做到持证上岗。

四、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培训教学

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培训渠道,灵活多样地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培训工作。承担烟花爆竹安全培训的机构要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形式方便企业开展培训,并邀请有关科研机构、院校有丰富烟花爆竹实践经验的专家授课,利用多媒体、电视、漫画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教学,增强培训效果。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企业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特点,抓好日常安全教育,采取开设安全培训宣传栏、开展岗位练兵、安全技能比武和安全知识竞赛等生动活泼的形式,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选用或印制通俗易懂、便于掌握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文字或图片资料,在培训期间发放到本地区所有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手中。

五、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安全资格培训,经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书,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培训合格证书(见附件样本),方可上岗作业;其他从业人员由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培训机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进行“三级教育”并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上岗证。各市(区)安监部门、培训机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企业从业人员签名的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六、切实加强对培训的监督检查

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纳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经常性地开展执法检查。2010年5月底前要对所辖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省局将进行专项抽查。要严把从业人员上岗准入关,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工序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一律暂扣、直至吊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省、市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培训的,依法取消其培训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请各市(区)安全监管局针对年初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的安全生产特点,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抓紧落实,并于2010年5月底前将组织培训和专项检查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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