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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监管局认真贯彻骆琳袁纯清重要讲话精神细化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措施

发布时间:2010-03-26 17:25 来源:省安监局监管一处

省安全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在我省检查调研时的重要讲话和袁纯清省长、吴登昌副省长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3月25日省安委会会议提出的“认识再提高、责任再明确、措施再落实、差距再查找、隐患再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两个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仍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政府方面,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一明确监管职责,落实吴省长在两次会议上明确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尾矿库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好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运行尾矿库。同时,要在查大隐患、防大事故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对安全条件差、管理薄弱、制度不健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尾矿库实行重点监管,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严防发生重大事故。企业方面,必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尾矿库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核准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相关程序;要把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厂矿、班组和现场各个工作岗位,避免工作疏漏,杜绝责任盲区。省局将在近期召开一次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专门安排部署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对非法违规生产的尾矿库必须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将尾矿澄清水再次返回尾矿库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从严处罚。对超量排放蓄存尾矿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

(三)加大对历史遗留的重大隐患治理力度。对历史遗留的排洪、排渗设施不达标的尾矿库,必须进行工程改造,促其达标。对于排洪斜槽、排洪涵洞属浆砌石结构或使用不符合强度要求平盖板的,必须由设计单位编制整改方案,对排洪系统进行改造,由隧洞代替涵洞,增加泄洪能力,同时对原涵洞进行封堵。对未取证的尾矿库,区分情况切实加以解决,属于正常运行的要督促企业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属于长期废弃不用的,督促企业完成闭库工作,恢复植被;属于隐患治理未完成的,督促企业加快工作进度,及早完成申报程序。

(四)继续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对新建尾矿库继续实行相关限制措施。一是对尾矿库总坝实行限批;二是尾矿库纵坡比不得大于10°;三是不允许一条沟上下游设置两座尾矿库,形成库中库;四是不得超设计加坝扩容;五是坝下不安全距离内不得有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以及人员密集区;六是新建尾矿库排洪斜槽、排洪涵洞一律使用钢筋砼工艺或隧洞排洪。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一律不能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五)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我省已有部分企业推广使用尾砂干式排放和全尾砂充填新工艺、新技术、成熟的工艺技术和经验较多,我们要用行政的、经济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尾砂干堆、全尾砂充填的尾砂排放新工艺,从循环经济、生态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等经济政策鼓励尾矿综合利用如制建筑用砖、陶瓷以及水泥用配料等,从根本上消除尾矿库这一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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