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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渭南市蒲城兴华烟花药厂“3.17”爆炸事故的通报

索引号 2010030704821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61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0〕61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渭南市蒲城兴华烟花药厂“3.17”爆炸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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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富平、凤翔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010年3月17日13时许,渭南市蒲城县兴镇曹村蒲城兴华烟花药厂两名工人在球磨机房维修设备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该企业是一家股份制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孙俊朝,安全负责人张同生,二人均系河北省人。该企业于2005年建厂,占地面积120余亩,核定员工12人,专门生产烟火药、引线药。2006年12月20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1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该企业处于停产整改状态。

据初步调查,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一是工人叶甲保违章带电检修球磨机产生电火花,引起残留药物粉尘爆炸;二是爆炸产生的飞溅物引起装垛工房内约70公斤药饼二次爆炸,造成场内行人赵永德在距装垛工房约30米处被飞溅物当场砸死。间接原因:一是该企业现场管理混乱,部分工房无标识牌,无出入库登记,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等等。二是改变工房用途,且擅自增加生产工房6处。三是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企业擅自改扩建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制止。

同时,该事故发生后,蒲城县安监局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省局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2010年以来,蒲城县虽然采取了多项措施,但仍发生多起烟花爆竹爆炸亡人事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现予以通报批评。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切实落实好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真正发挥驻厂安全监督员的作用,解决好管理失控的问题。二是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行政监管能力,解决好不会管的问题。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解决好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有关法律法规。今后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前三个月向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换证,或未提出改造申请的企业,许可证期满后省局将予以注销。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的企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严格落实停产改造规定。严禁在同一区域内边改造边生产,对没有落实停产改造规定的企业,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到期的企业,省局将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严格限期改造规定。今后凡提出申请改造的企业必须限期改造,一般改造时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到6个月。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取消改造资格,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请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将通报迅速转发到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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