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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监局五举措加强近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发布时间:2010-04-20 10:17 来源:陕西煤监局
       在4月19日召开的全省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陕西煤监局强调要采取五项举措加强近期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一是严格对生产矿井的监察。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凡未实现壁式采煤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坚决淘汰落后的采掘运设备,凡继续使用非防爆运输设备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坚决限制井下采掘工作面的个数,禁止“三超”。

二是严格对在建矿井的监察。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审批手续和证照不齐全的,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关安全资格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的,不得组织施工;联合试运转的,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安全设施设计和条件未经验收合格,未取得相关证照的,不得生产。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在建矿井存在边设计、边报批、边建设、边生产和不按设计施工的,要坚决制止。对在建矿井存在的问题,要穷尽监察手段,闭合执法程序,及时下达停产整顿文书,依法严格处罚,同时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意见书,向当地政府下达建议书,并移送非法建设执法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了解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达到执法程序闭合。

三是严格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察。资源整合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在建设过程中不得生产。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四是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察。凡是水文地质情况不清不准施工;没有先探后掘制度和专门设备、专业人员不准施工;安全未实行统一管理不准施工。

五是尽职尽责,做好监察工作。要针对辖区内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尤其对存在瓦斯灾害、水害、顶板、火灾隐患的矿井,要作为监察重点,改变常规监察思路,敏锐发现问题,果断采取措施,提高执法质量,加大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认真治理到位。严格按法律法规下达执法文书,实现规范准确,提高执法水平。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始终绷紧这根弦,时刻提醒自己是执法人员,减少个人私念和感情色彩,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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