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政府文件

关于2009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索引号 2010040705591 发文字号 陕安委办发〔2010〕9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委办发〔2010〕9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2009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现将2009年全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如下:

一、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2009年全省共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36起,其中道路交通事故27起,火灾事故2起,建筑施工事故7起。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截止2010年4月10日,渭南“9.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于当事人对市交警支队的事故认定提出异议,现正在复核中,其余35起较大安全事故已全部批复结案,其中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事故22起,3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8人,其它人员19人; 10人受到警示训诫,其中处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2人,其他人员6人;25人和14个单位被处罚款;15人被吊销资格证;2人被责令停止执业;3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各单位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相关法规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严格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期批复结案,并及时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批复报省安全监管局。每年3月15日前,应将上年度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批复结案情况汇总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市区、各单位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杜绝特别重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较大事故,全面完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