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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2010040704828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77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0〕77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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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规定》已经2010年4月12 日第3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推动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国家安监总局信访事项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根据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信访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别承办、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即由局办公室综合管理,各处室按信访内容和工作职责承担具体办理工作。按照《信访条例》要求,局领导、各处室处长(主任)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协调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通过来信来访听取人民群众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

第三条 处理群众信访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政策,严守国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对信访人通过信访形式向我局提出的信访事项,以“事要解决”为目标,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信访秩序良好。

           第二章 信访事项

第四条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我局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根据职责,我局负责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各种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安全生产事故、瞒报事故、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检举、揭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

(四)对安全生产领域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表达诉求;

(五)对信访机构处理的信访事项不服的要求复查、复核或申请举行听证会;

(六)与我局职责直接相关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六条 局办公室是我局负责综合管理信访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安监系统的信访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接待、登记、交办、督办、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协调、督办上级交办处理及省级其他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

(二)负责管理省政府群众来访联合接待大厅我局接待窗口的接访工作,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四)及时向局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汇报我局信访工作情况,提出信访工作政策建议。

第七条 局各处室是信访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应根据处室职责和信访工作要求,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信访,并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协调办理信访工作。各处室也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承办本处室的信访工作。

第九条 在联合接访大厅我局窗口值班的工作人员发现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应当立即向办公室通报,不得隐瞒、缓报。办公室应在职责范围内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条 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并在来信第一页的右上角加盖省安监局信访专用章,将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等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人直接向我局提出的信访事项,办公室统一登记分类办理。

1、对属于我局职责的信访事项,将信访材料呈分管领导阅批后,交承办处室办理;

2、对不属于我局职责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置的行政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或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3、对属于市、县(区)安监部门职责的信访事项,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是需要上报调查处理结果或举报重大安全隐患的,经分管领导阅批后,由承办处室转市安监局办理;市、县(区)安监局上报的调查处理报告经局领导、处室阅处后,同信访原件一并交机要室归档备查。

二是只需市、县(区)安监部门知晓或自行处理,不要求上报结果的信访件,由办公室或相关处室转送市安监局直接办理,并以电话、书面等方式告知信访人(对实名信访人员);

4、对涉及检举、揭发我局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其他不良行为的信访信件,直接转局纪检组、监察室处理。

(二)对收件人为局领导的群众来信,一般由办公室信访人员拆封。重要来信呈送局领导阅示,再根据领导批示办理。对一般性来信,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按程序办理。

(三)对省信访局或其他行政机关转交我局办理的信访事项,办公室登记后送有关处室按本条(一)款规定处理;对转交不当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应与转交机关联系,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机关。

(四)省委、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领导批办的群众来信来访事宜,由办公室提出分办意见,呈送局领导批示后,交承办处室办理。承办处室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处理,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处理结果。

(五)网上收到的群众信访,反映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责的,由办公室按前款规定在网上直接给予回复;属于我局职责,由办公室按程序办理。承办处室应当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通过网络或电话直接答复来信人(对实名信访人员)。对歪曲事实、意在发泄私愤的信访事项,可不予办理,但办公室应通报相关处室应予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必要时予以纠正或予以澄清事实真相。

(六)在联合接访大厅我局窗口值班的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时,应当记录来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电话,以及时间、地点等能反映信访内容的相关情况,对来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填写《省安监局联合接访大厅接访办理单》及《来访情况登记表》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领导批示后,协调有关处室处理。对不属于我局职责的,应当告知来访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信访。对个别集体来访或来访人员中有过激行为的,在接待过程中要坚持热情、耐心、细致,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激化,引发不良影响。

(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对已经按《信访条例》要求办理并经过复核终结的来信、已回复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来信,按存信处理,不予办理,定期销毁。

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和督办

第十三条 各处室收到批转的信访事项后,应按本《规定》认真办理。对不属于本处室职责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转办或退办建议反馈办公室。对属于市、县(区)安监部门职责的信访事项,应转送市安监局办理。

第十四条 各处室应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以办公室登记时间为准)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承办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群众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私自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对实名举报人和举报的信访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办公室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具有催办、督办的责任,对要求上报或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进行重点督办。各处室在重点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情况连同领导批示和信访原件一并交机要室留存,信访件的转办统一使用“陕安监管信函”的格式和文号。对无法结案的信访事项,承办处室应出具书面说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归档。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的信访事项,或者在办理信访事项中推诿、敷衍、拖延的,办公室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在承办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处室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信访条例》和本《规定》导致信访异常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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