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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2010050704835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34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0〕34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在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借鉴外省的做法,决定在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驻厂安全监督员职责

(一)实施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有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规行为时,有权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活动;

(二)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有关会议,指导、帮助、配合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安全设施设备;

(三)制止企业将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设施转包、分包给其他人员组织生产和管理;

(四)制止企业在危险品生产、储存区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超能力组织生产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违规行为;

(五)监督企业落实地方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行政指令》;

(六)监督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实施全员培训情况;

(七)监督企业标准化建设和改扩建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

(八)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问题;

(九)为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十)承办安监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事项。

二、驻厂安全监督员管理

(一)驻厂安全监督员实行聘用制,由县(区)安全监管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从安监系统内部选派。公开招聘对象重点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驻厂安全监督员实行轮岗制度,一般半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在一个企业驻厂不得超过一年;

(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驻厂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轮岗工作;

(四)驻厂安全监督员的工资由县(区)安全监管局按月统一发放,发放标准参照当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工资额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当地政府共同负担;

(五)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三、要求

(一)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驻厂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坚持先培训后上岗,防止驻厂安全监督员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吃拿卡要、充当企业庇护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驻厂安全监督员的工作,为驻厂安全监督员提供工作生活便利,接受驻厂安全监督员的监督指导。对阻挠、逃避驻厂安全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接受处罚并承担责任。

(三)蒲城、富平、凤翔等烟花爆竹重点产区县,要率先在三月三十一日前实行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

(四)在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驻厂安全监督员统一管理制度,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尝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行,认真落实,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这一制度。在实施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特别是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安全监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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