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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2010050704836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86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0〕86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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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统一部署,一并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各市(区)要在此次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中,对辖区内石英砂加工企业进行全面地清查摸底,准确掌握本地区石英砂加工企业的数量、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及接尘人数等。要将本地区职业健康现状,特别是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健康现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石英砂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整顿,严厉打击、坚决取缔非法违法加工场点,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重组、提升规模的要求,对中小型加工企业实行布局重组、扩大规模,促进大型企业兼并收购中小型企业,提高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到2011年6月底前,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的年产2万吨以下的干法加工小企业,以及年产1万吨以下的湿法加工小企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将关闭企业名单公布,逐个落实。各市(区)要将拟关闭企业名单于2010年9月15日前上报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备案。

二、推进技术改造,提升粉尘危害防治能力

本着限制干法、发展湿法的原则,加快工艺技术改造,积极选用先进的加工工艺和设备,大力倡导和鼓励企业选用湿法加工工艺和棒磨机等先进加工设备。干法加工企业其原矿破碎工序必须实行喷淋洒水,整个加工生产线特别是破碎、粉碎、转运、筛分、分装等加工环节必须全部实行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并设置切实有效的通风收尘设施,控制和减少粉尘危害。同时,对石英砂粉储存场所也要加大防尘措施,实行封闭管理。对采用湿法加工的企业,其原矿破碎工序也必须实行喷淋洒水,破碎、烘干、筛分、分装等加工环节也要实行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到2011年12月底前,对原矿破碎工序没有实行喷淋洒水,整个加工生产线没有实行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没有设置有效的通风收尘设施的干法加工企业,以及原矿破碎工序没有实行喷淋洒水和烘干环节与烘干后筛分,分装环节没有实行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的湿法加工企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关闭企业名单要向社会公布并抓好落实。各市(区)要将拟关闭企业名单于2011年5月30日前上报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克服目前体制不顺畅等困难,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加大对石英砂加工企业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对于粉尘防治措施不落实、未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场所无防护设施或达不到防护要求、不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以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严惩。要与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联合执法。省局将参照国家层面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成立省级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倡导各市(区)成立市级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本地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深化专项行动,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是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石英砂加工企业的市(区)要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没有石英砂加工企业的市(区),要按照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石材加工、制鞋、箱包加工、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为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治理行动,务求见到实效。按照专项行动工作部署,4月份以后,即为各市(区)监管部门的检查复查阶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复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要坚决予以严惩。各市(区)要及时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0年8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8—9月份省安全监管局将会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和相关单位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并将石英砂粉尘危害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抽查。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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