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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2010050704839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87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0〕87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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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冶金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转发你们,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在全省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有力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煤气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交叉作业及煤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切实抓紧抓好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我省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原则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部署进行,分企业自查、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三个阶段进行。从发文之日开始,到10月底前完成。

(一) 检查重点。所有含焦炉、高炉、转炉的冶金企业。

(二) 检查内容。各冶金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中的附件2《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的内容进行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附件3《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的规定内容进行检查。

(三) 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1、企业自检。各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自查。企业自查要形成完整的自查档案。自检工作于7月底前完成。

2、现场检查。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市属及以上冶金企业,由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监管局逐一进行检查;其他各类冶金企业由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3、重点抽查。省安全监管局对全省市属及以上冶金企业进行抽查;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其他各类冶金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将于10月15日前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各冶金企业要高度重视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周密安排部署,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2010〕63号)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严格落实责任。要通过专项检查,建立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同时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和岗位。

(二)加强安全监管,严格检查督查。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要按照规定逐项检查。特别是对煤气生产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要作为检查督查硬性要求,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督查中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制度和排查治理隐患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发现实施交叉作业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煤气制度的,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专项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分级分类负责,认真如实填报。

1、实施方案报送。市属及以上冶金企业应于5月20日前,将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上报所在地设区市级安全监管局,并由设区市级安全监管局汇总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其他各类冶金企业报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并由县(区)安全监管局汇总后报所在市安全监管局。

2、书面总结、自查表、调查表报送。市属及以上冶金企业应于7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含电子版)、自查表、调查表报送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其他各类冶金企业应于7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含电子版)、自查表、调查表一并报县(区)安全监管局,并由县(区)安全监管局汇总后报所属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3、汇总情况报送。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要于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含电子版)连同《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冶金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一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联 系 人:郭武存 马力剑 联系电话 029—87298332

传 真:029—87292823

电子邮箱:523426787@qq.com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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