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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生产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2010060602211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93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0〕93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生产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必须经过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在项目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后,必须开车试运行,以对设备设施的工艺参数、监控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设施的安全性能等进行调试。同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联合生产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在试生产(使用)期间,将有大量危险化学品产出。为了解决试生产(使用)期间的产品滞留,消除重特大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生产产品的质量检验、安全许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运输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是产品第一负责人,企业应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总责,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设备,以确保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2条规定,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持受理通知书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按有关规定标注“试制品”字样。

二、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进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明确试生产期限。项目试生产(使用)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凭省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收日常征收管理。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按照相关规定,到交通、铁路等部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手续。待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并正式投入生产后,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手续。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安铁路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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