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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调整特种作业工种后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2010070602283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128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0]128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做好调整特种作业工种后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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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调整特种作业工种后的培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调整后的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其中保留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4种作业。重新调整和划分了矿山作业,将矿山特种作业划分为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2种作业类别,分别列了10个和8个工种;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等16个工种。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等3个作业类别,分别增列了1个、1个和5个工种。

二、具有三级安全培训资质,且同时具备培训相应工种的师资、理论和实际操作教学场地、设备设施等的培训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申请增加《规定》中调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规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加的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类别相应工种的培训范围。申请时应提供相应的资料,按照培训机构申请程序,报省安监局批准后开展调整后特种作业工种人员的培训。

三、新增特种作业工种人员的培训,在国家总局制订的培训大纲和标准未出台之前,可按照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的标准和内容对新增特种作业工种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束,省、市安监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考核发证。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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