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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2010070602289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129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0〕129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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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

为规范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行为,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检测与评价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管理

在陕西省境内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2010年8月底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省安全监管局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给予登记备案,并出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告知单》(附件2)。未经登记备案的检测与评价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检测与评价结果不能作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依据。在省安全监管局登记备案的检测与评价机构,不需再向市(区)安全监管局登记备案。

二、登记备案需提交资料

申请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机构登记备案,应当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附件)复印件;

(四)能够开展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项目和相应的人员、设备、化验室情况证明复印件。

三、机构登记备案后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安全监管局应当正确指导检测与评价机构充分发挥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作用,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上一级安全监管局报告。对于违规执业、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出具虚假检测与评价报告、服务质量差、服务对象意见大的机构,省安全监管局将予以公开曝光,并取消其登记备案。

(二)检测与评价机构发生下列情况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后2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机构分立或者合并;

3. 扩展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项目范围的;

4. 机构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活动的。

(三)检测与评价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上年度的检测、评价工作总结。

联 系 人:赵宏坤、程修水

联系电话:029-87290905、87290881、87290906(传真)

电子邮箱:sxajzac@163.com

地 址:省政府前大楼

邮 编:710006

附件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告知单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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