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20”透水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索引号 | 2010080602335 | 发文字号 | 陕安监管发〔2010〕140号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时间 | 陕安监管发〔2010〕140号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20”透水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关键词 |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20”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0]12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通报》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防排水措施
水害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企业,必须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生产中持续开展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措施。掘进工作面和其他地点发现如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要立即停止工作,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遇紧急情况应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害威胁的人员。
二、加强汛期防排水工作
汛期期间,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专项防水检查,编制防水计划,并安排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对水患威胁地区,要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通过开挖泄水沟道,修筑防水堤坝,设置挡水围堤等方式及时加以解决。对已发现的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必要时实行控制生产或停产措施,坚决防止透水事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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