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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2010080602359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147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0〕147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中央在陕及省属有关企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要求,是各级安监部门和广大企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为做好《通知》的组织学习、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学习,把握精神实质

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应主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这“三个坚持”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必须贯穿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二要紧紧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个行业领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推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三要严格综合治理措施。通过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坚实的技术保障、有力的安全监管、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高标准的行业准入、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各企业要充分认识《通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把学习《通知》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来抓,坚定不移地抓好贯彻落实。

二、突出学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

《通知》在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入、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既有政策措施,又有制度保障;既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也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各企业要突出学习重点,全方位、多角度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内刊、板报、广播等多种途径,迅速传达到各县(区)安全监管局、企业部门的干部职工。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要营造宣传氛围,使干部职工熟练掌握《通知》的具体规定,增强学习贯彻《通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重在贯彻落实,确保安全发展

《通知》在以往规定的基础上,突出了建立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核准制度、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等十项创新性制度。同时,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通知》还完善和强化了隐患整改、安全标准化、技术装备研发、联合执法、属地管理、安全生产执法、教育培训、责任追究、推进安全发展等十个方面工作。这些内容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

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责任分工方案,真正形成相互配套、有机衔接、推动落实的工作机制。要在创新安全监管手段和方法上下功夫,要围绕《通知》确定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注重严格执法与强化服务相结合、全面执法与分类监管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工作实效。要充分认识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基础作用,指导和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和职工安全培训,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企业在贯彻落实中一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二要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认真执行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三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完善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切实消除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四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五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安全发展、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和产品。六要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规定,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七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强化专兼职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处置有力、及时有效。

各市(区)安全监管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至辖区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和企业,宣传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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