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2010090608020 | 发文字号 | 陕安委会发〔2010〕18号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时间 | 陕安委会发〔2010〕18号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关键词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7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一居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12人死亡、17人受伤;8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广场售楼处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7人受伤。这两起火灾事故均暴露出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非法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群众缺乏消防安全常识、事故单位自防自救能力低等问题。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和《陕西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陕安委会发[2010]13号)精神,省安委会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依据《陕西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省火灾防控工作实际,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刻汲取乌鲁木齐“7•19”火灾事故、沈阳“8•28”火灾事故教训,以“防火墙”工程建设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为载体,在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结合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等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全省火灾形势平稳,为全省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行动目标
专项行动要实现“六个百分百”的目标。
1、建立和完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和“九小”场所底册,登记率达到100%。
2、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和“九小”场所逐一排查,排查率达到100%。
3、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达到100%。
4、包括重大火灾隐患在内的各类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5、消防违法行为查处率100%。
6、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00%达到《陕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三、行动时间
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期三个月。
四、组织机构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省安委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公安厅厅长王锐同志任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恒、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国强和省公安厅消防局局长王郭社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两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设在省消防局防火部,防火部李根敬部长为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五、工作重点
(一)工作范围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旅游景区、大型活动场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九小”场所和在建工程工地以及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单位、场所和设施。陕北地区要特别突出易燃易爆单位、关中等地区要特别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及在建工程的排查整治工作。
(二)工作内容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运行情况和建筑使用性质及装修等情况:
1、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消防档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确定。
4、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在建工程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配置、维护是否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四、工作措施
(一)政府领导,组织整治工作
在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要组织市、县(区)、乡镇、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消防安全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部门、行业、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政府要组织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二)部门监管,消除火灾隐患
要按照省政府《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依法落实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在所属部门、行业系统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消除部门和系统内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对社会面上进行“拉网式”、“地毯式”的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
(三)分级管理,形成整治合力
要落实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逐级、逐人的工作责任,确保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要形成“多警联动”执法机制,要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不断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九小”场所和社区、农村的消防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小单位”失控漏管的现象发生,坚决预防“小火重灾”的现象出现。
(四)强化重点,消除盲区死角
要对社会单位尤其是重点范围内的单位进行逐一排查,彻查隐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登记造册,做好排查、整改、销案和监督执法记录,存档备查。落实“十个必须”:
1、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必须停止施工;凡不按消防设计审核图纸施工的,必须停止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必须停止施工或使用。
2、对现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必须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必须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必须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必须将障碍物予以拆除。
3、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必须限期消除隐患。
(五)加强督察,督促工作落实
为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安委会将适时组织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1、督察内容。
(1)检查各地是否提请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了部署,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了具体整治内容和工作要求。
(2)检查各地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抽查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核查是否按照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五项重点内容”进行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采取了督促整改措施。
(3)检查各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4)检查各地是否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及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否及时督促整改,或者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2、督察范围。
每个地级市抽查2个县(区)政府、每个县区抽查2个公安消防大队、2个公安派出所和3个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把专项行动作与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行动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领导,认真开展专项行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认真开展专项行动。
(二)加大宣传,努力营造浓厚氛围。要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
(三)灵通信息,全面加强信息报送。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工作部署情况,请于10月15日前报专项行动办公室;请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工作开展情况报专项行动办公室;工作总结于12月25日前报专项行动办公室。
7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一居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12人死亡、17人受伤;8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广场售楼处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7人受伤。这两起火灾事故均暴露出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非法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群众缺乏消防安全常识、事故单位自防自救能力低等问题。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和《陕西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陕安委会发[2010]13号)精神,省安委会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依据《陕西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省火灾防控工作实际,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刻汲取乌鲁木齐“7•19”火灾事故、沈阳“8•28”火灾事故教训,以“防火墙”工程建设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为载体,在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结合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等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全省火灾形势平稳,为全省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行动目标
专项行动要实现“六个百分百”的目标。
1、建立和完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和“九小”场所底册,登记率达到100%。
2、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和“九小”场所逐一排查,排查率达到100%。
3、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达到100%。
4、包括重大火灾隐患在内的各类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5、消防违法行为查处率100%。
6、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00%达到《陕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三、行动时间
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期三个月。
四、组织机构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省安委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公安厅厅长王锐同志任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恒、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国强和省公安厅消防局局长王郭社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两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设在省消防局防火部,防火部李根敬部长为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五、工作重点
(一)工作范围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旅游景区、大型活动场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九小”场所和在建工程工地以及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单位、场所和设施。陕北地区要特别突出易燃易爆单位、关中等地区要特别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及在建工程的排查整治工作。
(二)工作内容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运行情况和建筑使用性质及装修等情况:
1、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消防档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确定。
4、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在建工程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配置、维护是否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四、工作措施
(一)政府领导,组织整治工作
在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要组织市、县(区)、乡镇、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消防安全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部门、行业、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政府要组织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二)部门监管,消除火灾隐患
要按照省政府《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依法落实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在所属部门、行业系统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消除部门和系统内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对社会面上进行“拉网式”、“地毯式”的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
(三)分级管理,形成整治合力
要落实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逐级、逐人的工作责任,确保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要形成“多警联动”执法机制,要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不断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九小”场所和社区、农村的消防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小单位”失控漏管的现象发生,坚决预防“小火重灾”的现象出现。
(四)强化重点,消除盲区死角
要对社会单位尤其是重点范围内的单位进行逐一排查,彻查隐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登记造册,做好排查、整改、销案和监督执法记录,存档备查。落实“十个必须”:
1、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必须停止施工;凡不按消防设计审核图纸施工的,必须停止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必须停止施工或使用。
2、对现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必须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必须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必须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必须将障碍物予以拆除。
3、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必须限期消除隐患。
(五)加强督察,督促工作落实
为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安委会将适时组织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1、督察内容。
(1)检查各地是否提请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了部署,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了具体整治内容和工作要求。
(2)检查各地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抽查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核查是否按照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五项重点内容”进行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采取了督促整改措施。
(3)检查各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4)检查各地是否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及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否及时督促整改,或者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2、督察范围。
每个地级市抽查2个县(区)政府、每个县区抽查2个公安消防大队、2个公安派出所和3个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把专项行动作与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行动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领导,认真开展专项行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认真开展专项行动。
(二)加大宣传,努力营造浓厚氛围。要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
(三)灵通信息,全面加强信息报送。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工作部署情况,请于10月15日前报专项行动办公室;请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工作开展情况报专项行动办公室;工作总结于12月25日前报专项行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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