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渭南市潼关县潼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14”较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索引号 | 2010100608031 | 发文字号 | 陕安监管发〔2010〕175号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时间 | 陕安监管发〔2010〕175号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渭南市潼关县潼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14”较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 ||||
主题分类 | 关键词 |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2010年10月14日17时左右,渭南市潼关县潼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峪Q261#脉二坑发生电线着火事故,造成9人中毒窒息死亡、6人受伤。经初步核实,该生产系统无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典型的非法生产矿井。认真分析非煤矿山近期发生的几起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问题严重存在。二是非煤矿山企业因市场因素多数处于半生产状态,管理不到位。三是非法违法生产开采现象在一些地区严重存在,打击非法生产和开采行为不力。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省非煤矿山行业9月份以来的2起较大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始终坚持先安全后生产原则,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得力的措施,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尽快扭转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被动局面。
二、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各项措施
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把《通知》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工作中,用《通知》精神指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大力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二是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安委办关于印发〈陕西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把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及露天矿山实行“伞檐”、“一面坡”开采,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不到位,尾矿库违规排放的作为重点,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三是要加强外包工队的安全监管。发包单位不得将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分项发包,或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在发包勘查、建设、生产活动时,发包单位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发包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外包单位对承接项目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并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四是要加强通风和机电管理。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等均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各种硐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变压器、电动设备等电器设备以及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材料,确保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新。新建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木质支护材料,生产矿井主要井巷要逐步淘汰木质支护。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禁井下吸烟和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采暖。
三、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市安全监管局要立即组织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重点对顶板稳定性、矿井通风、矿井防治水、矿山爆破、矿山机电、露天矿边坡、排土场现状、尾矿库等加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又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销号制度,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同时,要把隐患排查整改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全面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现场管理,重点查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和各类违规行为,开展经常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确保事故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整治。
二O一O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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