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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吉林市商业大厦“11.5”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索引号 2010110608021 发文字号 陕安委办发〔2010〕33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委办发〔2010〕33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吉林市商业大厦“11.5”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吉林市商业大厦“11.5”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100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通报》要求贯彻执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真正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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