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吉林市商业大厦“11.5”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索引号 | 2010110608021 | 发文字号 | 陕安委办发〔2010〕33号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时间 | 陕安委办发〔2010〕33号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吉林市商业大厦“11.5”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关键词 |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吉林市商业大厦“11.5”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100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通报》要求贯彻执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真正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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