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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2010110607850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194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0〕194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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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贯彻实施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0)179号),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做到培训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相关工作平稳过渡,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二、各市(区)安监局要按照《规定》中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特种作业名称、适用范围等,对原有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进行规范。凡未列入特种作业目录的,不再按照特种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需要新增特种作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做好调整特种作业工种后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0]128号)规定和程序申报审批。新增特种作业工种人员的培训,在国家安监总局制订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未出台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四、按照《规定》要求,国家安监总局对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进行了升级改版。省安监局委托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的制作和发放管理等工作。

五、按照《规定》要求,我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审批、档案保存、监督管理等继续执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7]121号),个别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按《规定》要求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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