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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渭南市富平县欢庆花炮有限公司“12.7”爆炸事故的通报

索引号 2010120704719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204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0〕204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渭南市富平县欢庆花炮有限公司“12.7”爆炸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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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2010年12月7日14时40分,渭南市富平县欢庆花炮有限公司违法在厂区外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内混装药时,由于天气干燥,装药过程中产生静电引起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一是该公司工人曹金娃(男,41岁,富平县老庙镇曹家村人)在厂区外临时搭建的建筑内混药过程中发生爆炸;二是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将该公司药物搬运工伍继信(男,31岁,富平县老庙镇笃祜村人)烧伤。间接原因:一是该企业违规在厂区外搭建临时建筑物。二是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三是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企业擅自改扩建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制止。四是驻厂安全监督员未履行职责。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旺季和冬季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企业安全防静电设施的检查。当前,由于我省气候持续干燥,静电现象严重,这给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带来很大隐患。各市(区)要督促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强防静电安全设施的检查,重点检查防静电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员工工装等防护设备是否合格,机械设备导静电接地是否良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能穿化纤衣服、带铁钉的鞋子,开工前要释放身体静电,工房内随时冲洗地面、墙壁,工房及工作环境要保持一定的湿度等,最大限度地减少静电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立即开展一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了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企业安全监管机构是否完善,工作开展是否经常,防静电设施是否有效,员工劳动保护设备是否到位等。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企业,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复查不合格的不能复产。

三、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坚决打击违规扩建、改建行为。一是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切实落实好驻厂安全监督员制度,真正发挥驻厂安全监督员的作用,对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的驻厂安全监督员要严肃处理。二是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事故的,要严肃查处。三是蒲城、富平、凤翔三个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县,要重点查处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积极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全面排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大力宣传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并足额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严格落实风险抵押金缴纳制度,凡未按照风险抵押金核定数足额缴纳的烟花爆竹企业,必须按照承诺的最后时限,足额缴纳到当地风险抵押金管理单位。2011年1月1日以后仍未缴纳的,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请将此通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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