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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12”等三起非法烟花爆竹事故情况的通报

索引号 2011010707000 发文字号 陕安委办发〔2011〕1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委办发〔2011〕1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1.12”等三起非法烟花爆竹事故情况的通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1年1月12日下午4时许,宝鸡市凤翔县田家庄镇申都村四组村民在自家一座两层建筑楼房内,非法生产烟火药发生爆炸。致使两层建筑房屋(三家住户房)完全坍塌。造成9人(一男八女)死亡,两人受伤。1月12日下午5时许,凤翔县彪角镇老营村村民在家中非法加工花炮引线,发生燃烧事故,造成3人烧伤。1月5日,渭南市蒲城县城关镇贾曲办事处金信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两名湖南籍员工(一男一女),在企业药物线停产的状态下私自非法进入生产区,引爆一中转工房内的爆炸物品,两人被当场炸死。

连续三起烟花爆竹非法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目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不惜铤而走险,非法加工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事故连续发生,暴露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力,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级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陕办字〔2010〕82号)、《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陕安委办发明电〔2010〕20号)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立即组织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销售专项行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所,特别是非法生产经营严重的重点村、重点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运输燃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宝鸡市、渭南市等烟花爆竹重点生产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保持高压态势,持续不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二、加强源头治理,严肃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和产品行为。要全天候、全方位落实“专盯”措施,对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原材料供货渠道及非法产品的销售渠道追根溯源,查清原材料来源和产品去向,彻底切断烟花爆竹非法产销链条。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监督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做好防静电和防火工作,严格落实摄氏零度以下时药物生产线一律停止作业的要求。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加强作业现场管理,认真落实各项管理规定。

四、做好春节期间各烟花爆竹零售摊点的布点和发证工作,严格布点和发证条件,严禁零售摊点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严肃查处零售摊点违规销售应由专业燃放公司燃放的A级烟花爆竹产品。

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场所要彻查事故原因,对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并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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