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28 15:53
来源:陕安监管发〔2011〕8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企业: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一届六次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执行国发23号文、陕政发3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深化安全专项整治为重点,以全面推动安全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夯实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为基础,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为进一步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为切实做好2011年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比2010年分别下降3%以上;较大事故起数下降10%以上;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全力推进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达标率80%以上。冶金、有色、黄金冶炼企业达标80%以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全面实现HSE认证。
(三)全力推进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省、市、县安监局拟定的试点企业年内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建设。
(四)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露天采石企业机械铲装率达到100%,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的达到80%以上;三等以上尾矿库实现在线监控达到80%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贯彻落实国发23号、安委办发17号和陕政发39号文件精神。在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强化安全资格培训和技能培训,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二)全力推进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2011年年底前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成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统,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2012年6月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2013年6月前必须建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六大系统”建设列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列入执法检查的内容,对未按规定要求完善相关安全避险系统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全力推进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2011年底未按计划实现达标的企业,应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对于达标企业,继续实行相应等级直接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风险抵押金减半存储或免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措施,调动企业申报安全标准化的积极性,推动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开展。
(四)严格市场准入条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产业政策作为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核准和行政许可制度。
(五)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生产要求及技术规范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对未批先建或违规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并实施行政处罚。对矿产资源整合后的矿山企业未履行“三同时”的,按照相关规定,一律不予许可。
(六)加强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监管。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须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应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严禁发生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相互推脱安全生产责任现象。
(七)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露天矿山要淘汰扩壶爆破、人工装载矿岩、电雷管起爆;地下矿山要淘汰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井巷木支护、提升装置多层缠绕钢丝绳、非阻燃电缆和胶带、非矿用局部通风机等。
(八)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地压监测监控系统,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非电起爆、干式排尾、尾矿充填和综合利用、油气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和装备。
(九)落实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省、市、县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定期跟踪整改治理工作进展,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十)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要突出对矿山企业依法办矿、证照齐全、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基本图纸、安全投入等基本条件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坚决取缔关闭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期间又违规生产,尾矿库违规加高坝体、超设计库容排放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依法查处。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