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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新鑫矿业有限公司小南沟煤矿“7.17”重大火灾事故结案23名事故责任人被追究责任

发布时间:2011-01-30 16:58 来源: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

       2011年1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认真研究了韩城市新鑫矿业有限公司小南沟煤矿“7.17”重大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23名事故责任人被追究责任。

2010年7月17日20时10分,韩城市新鑫矿业有限公司小南沟煤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8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电缆因质量问题着火引燃木支护等可燃物,间接原因是小南沟煤矿未严格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3号煤层采面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符合规定,另一个无爬梯等设施,不具备安全出口条件。矿井电气设备配置及管理不符合规定,矿井应急处置能力差。韩城市、渭南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认真,监管不到位。省政府决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新鑫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郭云彦,小南沟煤矿矿长郭云刚,副矿长孟宪宝、邢伟,总工程师章荣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的韩城市煤炭局驻小南沟煤矿监管员薛建强、董红兵,韩城市煤炭局安全监察大队一科科长郭文武,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韩城市煤炭局安全监察大队一科副科长刘勇和韩城市煤炭局机电科科长、供电站站长晋存信行政降级,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韩城市煤炭局安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康建峰行政撤职,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韩城市煤炭局安全监察大队大队长张生维行政撤职,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韩城市煤炭局生产技术科科长王禹安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韩城市煤炭局副局长张顺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韩城市煤炭局总工程师、中共韩城市煤炭局总支委员宋少民行政撤职,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韩城市煤炭局原局长史兴海行政记大过,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韩城市副市长苗振兴和渭南市煤炭局安全管理科副科长郭秦周行政警告处分,并免去行政职务;给予韩城市市长张建中和渭南市煤炭局局长张发印行政警告处分;责令渭南市煤炭局副局长李明辞去行政职务;对韩城市煤炭局局长雷万虎、渭南市副市长刘新兴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韩城市委、市政府向渭南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渭南市政府向省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渭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由韩城市政府对新鑫矿业有限公司小南沟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省政府要求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小南沟煤矿“7.17”重大火灾事故血的教训,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进矿井“六大系统”建设,严格执行省安委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通告》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责任制通告》。要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不断完善重点高瓦斯矿井派驻瓦斯督导员制度,加强现场监测、监控、监管。要严肃查处煤矿生产“三违”行为,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切实做好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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