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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2011020602677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1〕18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1〕18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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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省编办《关于转发中央编办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从2011年1月10日起,省安全监管局正式履行全省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为了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尚未颁发之前,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暂按省卫生厅2006年12月6日颁发的《陕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暂行管理规定》(陕卫法发[2006]431号,见附件,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

二、按照职责分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查,《暂行规定》中的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交由安全监管部门履行。今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尚未颁发之前,原卫生部门审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0]129号)要求,向省安全监管局登记备案后方可在认证的相应资质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预评价报告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会,安全监管部门要派员参加并监督审查过程。省安全监管局已建立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省级专家库。全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选用专家,按《暂行规定》的比例从省安全监管局省级专家库中抽取。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要求。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之一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陕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暂行管理规定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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